证券代码:300674证券简称:宇信科技公告编号:2025-051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2601 室
VIP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卫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3人,代表股份234818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
1213330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4人,代表股份21488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2人,代表股份50561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
29073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4人,代表股份21488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文件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230932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1%;
反对38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4%;弃权
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6675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43%;反对38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302%;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5%。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230935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3%;
反对38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5%;弃权
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2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66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97%;反对38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397%;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23091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5%;
反对38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8%;弃权
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666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839%;反对38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064%;弃权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230868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79%;
反对38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3%;弃权
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6611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882%;反对38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7.6641%;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经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205194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1%;反对39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1%;弃权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093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174%;反对39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9156%;弃权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1%。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经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205205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5%;反对39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9%;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0948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29%;反对39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8720%;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1%。
该议案获得通过。
4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经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205196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53%;反对39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6%;弃权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0939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74%;反对39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7780%;弃权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6%。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230886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55%;
反对381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0%;弃权
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662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231%;反对381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517%;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23089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9%;
反对38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8%;弃权
51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6637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92%;反对38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272%;弃权1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6%。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刘玉敏、吴铮。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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