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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025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6.17%股份)珠海宇琴鸿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琴鸿泰”)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宇琴鸿泰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临时提案已经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5月13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会议通知”),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 A 座 2601 室 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卫东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2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补充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3330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1488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20%。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4818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2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补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3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32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1%;反对38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14%;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75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43%;反对38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02%;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5%。
2.《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35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3%;反对38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5%;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97%;反对38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97%;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6%。
3.《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1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5%;反对38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78%;弃权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6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39%;反对38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64%;弃权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
44.《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868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79%;反对38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3%;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11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82%;反对38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41%;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
5.《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194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1%;反对39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1%;弃权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PORT WING DEVELOPMENTCOMPANY LIMITED 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3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174%;反对39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56%;弃权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1%。PORT WING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205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5%;反对39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9%;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PORT WING DEVELOPMENT
5COMPANY LIMITED 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48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629%;反对39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20%;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1%。PORT WING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196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53%;反对39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6%;弃权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PORT WING DEVELOPMENTCOMPANY LIMITED 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39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274%;反对39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80%;弃权1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无关联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6%。PORT WING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886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55%;反对381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0%;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2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231%;反对381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17%;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
69.《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89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9%;反对38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08%;弃权1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637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392%;反对38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72%;弃权1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决情况的明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刘玉敏
经办律师:
吴铮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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