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5证券简称:建科院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会议的通知及股权登记日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20日。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4月2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09:15
—09:25、0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09:15—
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五层远程会议室。
会议的召集人及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叶青女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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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同)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050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4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890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5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9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3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5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其中董事叶青女士、黄庆先生、张铭先生、张峰先生及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培女士通过远程方式列席本次会议,同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腊平先生现场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全部4项议案经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表决股份数审议议案名称表决类型表决意见比例编号(股)结论
同意7044694399.1505%
总表决反对1445000.2034%《公司2025年度弃权4591000.6462%1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758980092.6331%中小股东
反对1445001.7636%总表决
弃权4591005.6033%
2证券代码:300675证券简称:建科院公告编号:2026-021
议案表决股份数审议议案名称表决类型表决意见比例编号(股)结论
同意7044694399.1505%
总表决反对1445000.2034%《公司2025年年度弃权4591000.6462%2通过报告》及其摘要同意758980092.6331%中小股东
反对1445001.7636%总表决
弃权4591005.6033%
同意7028254398.9191%
总表决反对3090000.4349%《公司2025年度拟弃权4590000.6460%
3不实施利润分配的通过
同意742540090.6266%预案》中小股东
反对3090003.7713%总表决
弃权4590005.6021%
同意7076074399.5921%
总表决反对1445000.2034%公司关于补选
弃权1453000.2045%
4第四届董事会通过
同意790360096.4630%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中小股东
反对1445001.7636%总表决
弃权1453001.7734%
注:
1.总表决和中小股东总表决的比例,分别指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对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和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对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2.议案1-3的总表决股份数和中小股东总表决股份数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均为500股
公司独立董事张燕平先生、谢兰军先生、周俊祥先生均已在本次股东会上述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和饶依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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