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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院: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3 00:00 查看全文

建科院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23号

致: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并保证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9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10月13日下午15: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五楼远程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0月13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持有贵公司股份702249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0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13817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关于拟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议案

同意71475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9%;反对1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公司关于拟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1590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323号)之签署

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林晓春韩雯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本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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