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4年9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2021年8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定期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年3月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即内部审计机构,下同)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1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下同)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经济活动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内部审计职业与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选优配齐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2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的
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分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可以委托一名公司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为确保审计独立性,协管内部审计的公司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被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任何个人的干涉。
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公司年
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
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或解聘应当在充分征
询纪委书记等人员的意见后,由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为防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
3险,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应当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确立对内部审计的统领和管控地位,支持
审计部门统领开展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人员调配和成果共
享等工作,必要时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块集中审计、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并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九条审计部门依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操作流程,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审计和风险管理框架深度融合,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通过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续教育、职
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
4保证。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
或部门有利益关系,或与被审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应当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经济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
5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开展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四)开展公司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
6(五)开展公司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六)开展公司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含境外投资)审计;
(七)开展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结果;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十)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7(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查过
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配合所属国资系统审计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审计人员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组;
(十三)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工作;
(十四)对所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公司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应与外部审计单位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单位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送以下
资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内部审计报告、检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
8定;
(四)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报送的资料。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或修改公司战略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资料文件和现场
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四)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行为,经主要
负责人批准,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9(七)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联合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财务总监、内控、合规、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联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高内部审计权威性。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积极推进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制度,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公司内部审计整改管理的有关规
定进行整改,并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10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
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动公司发展。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
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公司纪委。公司纪委应当对审计移送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
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彰表扬或者奖励。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岗
位调离、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审计直接责任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部门主管负责人和审计工作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发表虚假审计意见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共同舞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反映;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涉事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2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咨询解释,重要和具有争议的解释应当报请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
13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
法规、国资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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