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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0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76证券简称:华大基因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9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至2024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 C

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事项无法现场主持会议,

由公司副董事长尹烨先生通过视频方式主持会议。

1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1889076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3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573413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15663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63%。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14825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2882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2%。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7794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54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2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28%;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6%;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6%。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7794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54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28%;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6%;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6%。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7794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54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28%;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6%;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6%。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7794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3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54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28%;反对1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6%;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6%。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8303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7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05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61%;反对7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7971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9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720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67%;反对9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27%;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6%。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7810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反对1265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5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45%;反对126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54%;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8168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91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55%;反对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8902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4%;反对10173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81%;反对1017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董丁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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