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6证券简称:华大基因公告编号:2025-06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 C
区国际会议中心417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事项无法现场主持会议,
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赵立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1人,代表股份1636152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1586814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429人,代表股份49337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4%。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3人,代表股份49837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9人,代表股份49337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4%。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董事张国成先生、独立董事杜兰女士、于李胜先生、侯志波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4%;反对81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0%;
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12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50%;反对81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76%;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2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4%。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115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23%;反对2427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7%;
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84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60%;反对2427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113%;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60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6%;反对7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8%;
弃权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8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481%;反对7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68%;弃权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57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6%;反对7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
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3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5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839%;反对7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50%;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5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22%;反对7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0%;
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0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716%;反对7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73%;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3%;反对80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5%;
弃权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9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482%;反对80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03%;弃权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5%。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53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4735%;反对7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3%;
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2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57%;反对7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98%;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5%。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5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1%;反对7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2%;
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4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679%;反对7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5%;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7%。
9、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09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81%;反对247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5%;
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6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05%;反对247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43%;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1%。
10、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4813%;反对8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4%;
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35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25%;反对8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50%;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5%。
1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7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4%;反对7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2%;
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38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408%;反对7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1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董丁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6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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