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邮编:518034
42、41、31DE、2403、2405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 GLG/SZ/A2626/FY/2025-497 号
致: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2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2025年
5月20日召开。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盐
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 9 号华大时空中心 C 区国际会议中心 419 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王玉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2025年5月20日15:00期
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书面委
托的代理人,以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80118072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6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0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3820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3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3938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4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1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133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贵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834600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0%;反对4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1%;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5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319%;反对4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41%;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834404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4%;反对42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4%;弃权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35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78%;反对4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16%;弃权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834431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8%;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1%;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3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31%;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11%;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8%。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83439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1%;反对44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3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57%;反对4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13%;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1%。
6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83447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0%;反对4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
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4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174%;反对4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78%;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83440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5%;反对44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631%;反对44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1%;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8%。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83485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7%;反对3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9%;
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7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15%;反对3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2%;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李晓丽
负责人:律师:
马卓檀董丁铱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