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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76证券简称:华大基因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12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 C

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事项无法现场主持会议,

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朱师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0人,代表股份163057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7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8487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8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2人,代表股份4570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5%。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4人,代表股份4671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7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2人,代表股份4570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5%。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董事赵立见先生、张国成先生、独立董事杜兰女士、于李胜先生、侯志波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李宁、王玉珏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3817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96%;反对5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2%;

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3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80%;反对5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31%;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9%。

2、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6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9%;反对5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0%;

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81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605%;反对5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82%;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孙磊律师、袁靖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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