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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医疗: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天津深圳扬州

2025年6月

泰州

www.gaopenglaw.com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500号中城国际大厦23楼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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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aopenglaw.com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5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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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陈琼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4人,代表股份240998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7028200股)的37.7045%(数据与下述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股份231703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7028200股)的

36.2503%。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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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82人,代表股份9295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7028200股)的1.45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9719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2%;

反对:1196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4%;弃权:

82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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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8016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392%;反对:1196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13%;弃权:82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5%。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40149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6%;

反对:767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弃权:

81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445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27%;反对:767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75%;弃权:81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98%。

3、《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9755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4%;

反对:7597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3%;弃权:

48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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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52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320%;反对:759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35%;弃权:48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44%。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9748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

反对:770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6%;弃权:

480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44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477%;反对:770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69%;弃权:48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54%。

上述议案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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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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