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6)天(蓉)意字第18号致: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四川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科智路
1369号公司南楼 7楼 A718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1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2026年6月12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四川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科智路1369号公司
南楼 7楼 A718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史志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84人,共计
2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788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18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200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7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18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268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3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909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04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3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4532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90%;反对12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02%;
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5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92%;反对12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75%;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4532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90%;反对12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02%;
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5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92%;反对12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75%;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2%。
表决结果:通过
4(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4534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02%;反对12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9%;
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62%;反对12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05%;弃权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35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13%;反对12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9%;
弃权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21%;反对12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05%;弃权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429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7%;反对30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弃权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1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264%;反对3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5权股份总数的16.8462%;弃权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227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史志明、付忠良、刘小兵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9190906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4%;反对301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
弃权57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1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264%;反对3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62%;弃权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刘斌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陈昌慧
______________祝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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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