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连技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电连技术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与“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解除限售”合称“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已得到电连技术如下保证:电连技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
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连技术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2022年5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5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5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6月15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023年10月17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025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5年6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3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420998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74660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99831294.9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以及除权除息价的相关参数及公式计算如下:
按照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99831294.94÷423784700=0.4715396元/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因此,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5.71-
0.4715396=25.24元/股(小数点后两位向上取值)。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8800股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5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7月5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
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公司未发生任一情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条件。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情形,满足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根据政旦志远(深本次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特殊普通合伙)对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公司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政旦志远审字第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营业收入增长2500348号),公司净利润增长率 B(以率 A(以上一 营业收入增长率A为上一年度为基数)解除限售安排考核年度年度为基数)48.97%,高于目标值目标值 触发值 (Am)20%;净利润
目标值(Am)(Bm) (Bn) 增 长 率B为66.93%,
第一个解除 高于目标值(Bm)
首次授2022年10.00%--
限售期15%,达到公司首次予的第
第二个解除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一类限2023年20.00%10.00%5.00%限售期限售期业绩考核目制性股
第三个解除标,对应公司层面可
票2024年20.00%15.00%10.00%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各解除限售期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X
当 A≥Am或 B≥Bm X=100%
当 A
其他情形 X=7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13名激励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为“合格”,本次解除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限售比例均为100%。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9日,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6月9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5年6月9日至
2026年6月8日。
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
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形,满足条件。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情形,满足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根据政旦志远(深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圳)会计师事务所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特殊普通合伙)对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公司出具的《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 净利润增长率 B 年度审计报告》(政率 A(以上一 (以上一年度为基 旦 志 远 审 字 第解除限售安排考核年度年度为基数)数)2500348号),公司目标值 触发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A为
目标值(Am)
(Bm) (Bn) 48.97%,高于目标值预留授 第一个解除 (Am)20%; 净 利
2023年20.00%10.00%5.00%
予的第 限售期 润 增 长 率B为
一类限66.93%,高于目标值
第二个解除
制性股 2024 年 20.00% 15.00% 10.00% (Bm)15%, 达 到限售期票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
各解除限售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X 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
考核目标,对应公司当 A≥Am或 B≥Bm X=100%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当 A
其他情形 X=7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预留授予的6名激励
下表所示: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为“合格”,本次解除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限售比例均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100%。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287100股,解除限售13人,授予价格18.6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257500股,解除限售6人,授予价格18.46元/股。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时间说明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1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30%。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5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类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7月5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为
2025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第三个归属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
理归属: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公司未发生任一
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满足条*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件。
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任一情形,满足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根据政旦志远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深圳)会计师考核,以达到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事务所(特殊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通合伙)对公司
1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营业收入增长率出具的《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 B(以A(以上一年度为 年度审计报告》上一年度为基数)归属安排考核年度基数)(政旦志远审字目标值触发值第2500348号),目标值(Am)
(Bm) (Bn) 公司营业收入增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 10.00% - - 长 率A为
的第二类第二个归属期2023年20.00%10.00%5.00%48.97%,高于目
限制性股 标 值 (Am)
第三个归属期2024年20.00%15.00%10.00%
票20%;净利润增
长 率B为
各归属期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X
66.93%,高于目
当 A≥Am或 B≥Bm X=100%
标 值 (Bm)
当 A
15%,达到公司
其他情形 X=70% 首次授予部分第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三个归属期业绩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考核目标,对应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100%。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首次授予部分有8励对象归属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名激励对象因主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动离职而不符合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归属条件,本次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归属比例为0;其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余199名激励对象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个人考核结果均面归属比例。为“合格”,本次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归属比例均为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100%。
1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时间说明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50%。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9日,上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6月9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
8日。
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第二个归属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
理归属: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公司未发生任一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满足条*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件。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任一情形,满足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政旦志远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深圳)会计师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业绩事务所(特殊普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通合伙)对公司
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B出具的《2024年A(以上一年度为 (以上一年度为基年度审计报告》基数)数)
(政旦志远审字归属安排考核年度触发
第2500348目标值值
目标值(Am) 号),公司营业
(Bm) (Bn收入增长率A为
)
48.97%,高于目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20.00%10.00%5.00%
标 值 (Am)
的第二类
10.0020%;净利润增
限制性股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20.00%15.00%
% 长 率B为票
66.93%,高于目
各归属期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X 标 值 (Bm)
当 A≥Am或 B≥Bm X=100% 15%,达到公司当 A
其他情形 X=70%
考核目标,对应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公司层面可归属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比例为100%。
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1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归属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部分2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名激励对象个人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考核结果均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合格”,本次归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属比例均为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5.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首次授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8300股,归属人数为199人,授予价格为25.24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000股,归属人数为2人,授予价格为25.24元/股(调整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等
1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待期将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将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等待期将届满,预留授予的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6月25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党江舟金剑何梦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