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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了《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资环

境及股东回报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利润分配

的有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前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通常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四)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适时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和未分配的现金利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方案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有义务为公众投资者参与表决提供便利,该等方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方案,该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供便利,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2.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应遵守以下规定:(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2)应按照前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程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并在股东会的提案中说明。前述公司外部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40%;(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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