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致: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连技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电连技术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归属”)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电连技术如下保证:电连技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作废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作废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电连技术本次作废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 3月 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 4月 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 4月 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 4月 24日,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 9月 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6年 9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已获授予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对
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15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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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归属的情况
1.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 50%。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年 9月 22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6年 9月 22日进入第一
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6年 9月 22日至 2027年 9月 21日。
2.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归属条*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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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述情形,满足归属*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条件。
*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 象在职时间均超过职期限。 12个月,满足归属条件。
(4)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政旦志远(深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5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圳)会计师事务所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特殊普通合伙)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对 公 司 出 具 的
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考核年归属期 (A,以 2024年为基数) (B,以 2024年为基数) 《2025年年度审计度
目标值 Am 触发值 An 目标值 Bm 触发值 Bn报告》(政旦志远
第一个 2025年 15% 10% 10% 5%
归属期 审 字 第 260000242
第二个 2026年 30% 25% 20% 15%归属期 号),公司2025年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当A≥Am或 B≥Bm X=100%
为15.99%,高于目
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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