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8月 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4日下午 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珠江路 99 号公司 A407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6年 9月 14日 9时 15分至 9时 25分期间、9时 30分至 11时 30分期间、13
时至 15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6年 9月 14日
9时 15分至 15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193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460%。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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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5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6%;反对 64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2%;
弃权 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7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524%;反对 64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85%;弃权 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91%。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逐项表决)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 91455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05%;反对 64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2%;
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5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303%;反对 64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85%;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91448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9%;反对 64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2%;
弃权 94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8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314%;反对 64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85%;弃权 94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1%。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91448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7%;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002%;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48%;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91443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66%;反对 66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1%;
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2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833%;反对 66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54%;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以上通过。
2.0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 91447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0%;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8%;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6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541%;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09%;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1448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7%;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002%;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48%;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7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91490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9%;反对 60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7%;
弃权 9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39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03%;反对 60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72%;弃权 9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25%。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91440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34%;反对 66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4%;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9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553%;反对 66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398%;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91440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33%;反对 66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5%;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9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510%;反对 66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41%;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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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1437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09%;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8%;
弃权 1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7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596%;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09%;弃权 10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95%。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1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91448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7%;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002%;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48%;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2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91433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3%;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8%;
弃权 105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2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756%;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09%;弃权 105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5%。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91447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0%;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8%;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6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541%;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09%;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91447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0%;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8%;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6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541%;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09%;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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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91434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7%;反对 6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1%;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3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914%;反对 6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037%;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91442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54%;反对 65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4%;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64%;反对 65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87%;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91442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54%;反对 65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4%;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64%;反对 65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87%;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8 募集资金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 91441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3%;反对 6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5%;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0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03%;反对 6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048%;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9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91420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3%;反对 68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5%;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9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44%;反对 68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707%;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20 评级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91448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1921%;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7%;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002%;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48%;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91448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7%;
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7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002%;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48%;弃权 91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46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00%;反对 648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8%;
弃权 9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5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178%;反对 648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040%;弃权 9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8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51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0%;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7%;
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539%;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48%;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51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0%;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7%;
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539%;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48%;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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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75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15%;反对 61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5%;
弃权 101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4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560%;反对 61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142%;弃权 101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8%。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51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0%;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7%;
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539%;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48%;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5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9%;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8%;
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9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078%;反对 6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09%;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54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3%;反对 650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4%;
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4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842%;反对 650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646%;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51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0%;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7%;
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0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539%;反对 65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48%;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488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2%;反对 61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85%;
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37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45%;反对 61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142%;弃权 87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2%。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266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45%;反对 8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15%;
弃权 114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15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224%;反对 8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971%;弃权 114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0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 晨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汤 彬
2026年 9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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