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持续督导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结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码 Z271740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科技”、“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隆盛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
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隆盛科技持续督导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王靖韬、梁石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LONGSHENG TECHNOLOGY CO.LTD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隆盛科技注册资本231024278元法定代表人倪铭
注册地址无锡城南路231-3号主要办公地址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99号董事会秘书徐行
联系电话0510-68758688-8022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7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6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917289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4.53元。截止2022年10月19日,公司实际已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17289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15610991.70元。招商证券扣除保荐和承销费8000000.00元(其中增值税
452830.19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07610991.70元,其中707610991.70元已由
招商证券于2022年10月19日存入公司账户。
本次发行股票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为8875947.65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6735044.05元。
截止2022年10月19日,公司上述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隆盛科技持续督导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732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与发行人签署督导协议,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
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7、持续关注和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
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隆盛科技持续督导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年4月,原保荐代表人郭欣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持续督导,由王
靖韬接替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前述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披露的《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均较好地配合了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及监管要求,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隆盛科技持续督导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靖韬梁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