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珠海
二零二五年八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3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5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6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6
第六章其他事项...............................................7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办法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一般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
的各种股权性质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
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等。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2公司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办
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有权审议批准除上述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4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对外投资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与他人签订资产出售及回购一揽子协议,或者控股子公
司增资引入股权投资方并约定股权回购安排等以获取融资为目的的行为,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参照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
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
规划进行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应将其拟对外投资事项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第四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如有),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五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
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相关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提出候选人,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
考核指标,并于第二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由人力资源部与办公室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每季度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6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者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相关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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