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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搏尔: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英搏尔 --%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栋 1401A室 邮编:51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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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三亚·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Nanjing·Hangzhou·Guangzhou·Sanya·Hong Kong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搏尔”“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

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1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赎回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监管机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正文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2023年4月19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5月12日,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4年8月7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13次审议会议,

确认发行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4〕1235号”《关于同意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批复同意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和上市情况2024年10月30日,发行人发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为81715.97万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8171597张,按面值发行。

2024年11月7日,发行人发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年11月1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英搏转债”,债券代码

“123249”,存续期限为2024年10月24日至2030年10月23日,转股期为

2025年4月30日至2030年10月23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

3二、本次赎回的条件

(一)“英搏转债”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债:

*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英搏转债”已满足赎回条件

根据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显示的发行人股价,自 2025 年

11月24日至2025年12月12日,发行人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

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7.34元/股的130%(即22.54元/股),满足《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

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赎回条件,发行人行使赎回权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赎回的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2025年12月5日,发行人发布了《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搏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2025年12月12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英搏转债”的议案》,同意发行人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英搏转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赎回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完成内部审议,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搏转债”本次赎回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相关条件,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完成内部审议,本次赎回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鹏飞刘云梦侯燕玲

2025年12月1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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