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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股票简称朗新集团证券代码300682注册地址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118号1楼办公地址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118号1楼法定代表人郑新标

实际控制人徐长军、郑新标

联系电话86-10-82430973

互联网网址 www.longshine.com

电子信箱 ir@longshine.com

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承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广告设计和制作;其他计算机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承接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经营范围

设备、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出租(不含融资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电力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7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0]1182号文《关于核准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100元,款项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8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1658490.57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788341509.43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2月15日到位,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0]40887号验证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朗新集团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阅

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朗新集团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3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年月日纪若楠年月日彭捷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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