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三)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1(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并
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
3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7.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8.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四)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4第十四条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前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三)在会议召开前,准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3.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4.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案作出决
5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董事会秘书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除上述事项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附则
6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