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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737)215-8491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737)215-8491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5年 4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5:00在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道118号朗新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长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年12月4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0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77271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66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2029342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85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股东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朗新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4792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808%。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39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5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598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18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1%;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
(3)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32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52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8%;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
(4)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32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52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8%;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
(5)审议《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3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5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3%;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6)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55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1%;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7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4%;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9%;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7)审议《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39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5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8)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6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52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8%;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
(9)审议《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2025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305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4%;反对7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7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6%;反对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7%;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10)审议《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311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76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8%;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4%;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11)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57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77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6%;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12)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39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59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7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9%;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13)审议《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暨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62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8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0%;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2%;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14)审议《关于改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317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7%;反对14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0%;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736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24%;反对14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4%;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15)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62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8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0%;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2%;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16)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62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8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0%;反对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2%;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