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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重庆分所电话:(86-23)8860-1188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23)8860-1199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
纽约分所电话:(1-737)215-8491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至少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4月20日下午15:00在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道118号朗新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彭知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36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0665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43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
2决权股份203268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852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6年4月14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股东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朗新集团2025年年度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7396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915%。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三)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147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99.7192%;反对1411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2%;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47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3%;反对1411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6%;弃权1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2、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157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1%;反对1411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2%;弃权9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57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81%;反对1411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6%;弃权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3、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145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8%;反对1422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1%;弃权9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4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32%;反对1422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4%;弃权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4%。
4、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156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9%;反对1409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6%;弃权9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5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69%;反对1409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2%;弃权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
45、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475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9%;反对1121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5%;弃权6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37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9%;反对112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6%;弃权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6、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770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4%;反对1428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5%;弃权1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35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03%;反对1428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8%;弃权1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7、审议《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2026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695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4%;反对1497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2%;弃权1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960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71%;反对1497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3%;弃权1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
8、审议《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049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81%;反对1410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07%;弃权1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
5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49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81%;反对1410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7%;弃权1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
9、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148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4%;反对1411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2%;弃权1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48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70%;反对1411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6%;弃权10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5%。
10、审议《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052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6%;反对1514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1%;弃权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95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74%;反对1514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8%;弃权9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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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邵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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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蔡睿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郑海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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