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50 层 邮编:430022
50/F Tower I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Avenue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43002 2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7 8555 7988 传真/Fax : +86 27 8555 7588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海特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10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年10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3-/10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7日下午14:30在武汉经济技
术开发区海特科技园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3人,代表股
份5738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30894391股的43.8379%。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62594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30894391股的27.70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1人,代表股份211219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30894391股的16.1367%。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10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同意573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48%;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573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48%;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
2.0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5-/10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73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
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98%;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2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
2.0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573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
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98%;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2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
2.04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573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48%;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
2.05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573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48%;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
2.06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573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
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98%;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2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
2.07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制度》
同意573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
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98%;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2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
2.08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573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
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98%;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8%;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7-/10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24%。
2.09审议通过了《筹资管理规定》
同意573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1%;
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98%;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2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4%。
2.10审议通过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同意573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
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791%;反对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28%;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过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含逐项表决子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议案
1、议案2项下的子议案2.01、2.0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8-/10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10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粒刘佳
经办律师:
温恒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