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周海兵、毛宗福、施先旺、曾俊凯、及2025年度曾任职独立董事冉明东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周海兵、毛宗福、施先旺、曾俊凯、冉明东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均符合要求。上述人员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无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