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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3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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