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海特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2-/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1.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1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5日下午14:30在武汉经济技术开
发区海特科技园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3-/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2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1人,代表股
份5774480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30894391股的44.1156%。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
表股份362596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30894391股的27.70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8人,代表股份
214851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30894391股的16.414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4-/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等16项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同意575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1%;
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52%;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88%;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上市地点
同意57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0%;
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172%;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8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2.02审议通过了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575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4%;
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5-/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013%;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8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9%。
2.03审议通过了发行时间
同意57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0%;
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172%;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8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2.04审议通过了发行方式
同意57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0%;
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172%;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8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2.05审议通过了发行规模
同意575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0%;
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172%;反对15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8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6-/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2.06审议通过了发行对象
同意575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4%;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324%;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2.07审议通过了定价原则
同意575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4%;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324%;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2.08审议通过了发售原则
同意575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4%;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324%;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2.09审议通过了承销方式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7-/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2.10审议通过了筹资成本分析
同意575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3%;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28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9%。
2.11审议通过了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575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4%;
反对151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5%;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8-/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565%;反对151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575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8%;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853%;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0%。
-9-/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575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8%;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853%;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就H股发行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8.02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意575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2%;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00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9%。
-10-/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03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9.01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9.02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制度(草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9.03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11-/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575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8%;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12-/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717%;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7%。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75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0%;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25%;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75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8%;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717%;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7%。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575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8%;
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717%;反对14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13-/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36%;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7%。
16.《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
16.01选举施先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7073249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23049股。
16.02选举曾俊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706413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3937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过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14已于2026年1月2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5、议案16已于2025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8、议案1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6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4-/15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月日
-1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