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设审计部经理1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相关专业能力和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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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研发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三条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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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6、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7、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
综合审计,并在日常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述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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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
的例会;
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6、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
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
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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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
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总经理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
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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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公司原《内部审计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