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913100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0号)同意注册,2023年9月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向8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656716股,发行价格为
16.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3.28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
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072972.4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927020.86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周丽涛、嵇坤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公司名称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84
注册资本29950.92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宁
实际控制人 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联系人张伟娜
联系电话010-6786083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8月11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9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2(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3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未变更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
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参考历年跟踪报告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其他重大事项
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4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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