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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84证券简称:中石科技公告编号:2025-072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晓宁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3人,代表公司股份135030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0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26941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399%;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8人,代表公司股份8088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6%。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8人,代表股份8088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521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2%;反对49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0%;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7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95%;反对49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39%;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322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28%;反对669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9%;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75%;反对669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60%;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337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38%;反对6654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2%;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17%;反对6654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709%;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996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13%;反对700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92%;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02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56%;反对7006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87%;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03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62%;反对700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92%;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01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48%;反对7009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7%;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980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93%;反对7024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8%;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998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22%;反对700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85%;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7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860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反对1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4%;弃权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8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884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3%;反对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9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98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18%;反对702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40%;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10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0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58%;反对700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92%;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中,第3项以及第4项的两个子议案4.01、4.0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薛天天律师、娄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

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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