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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相关规则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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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但辞职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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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

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3/5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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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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