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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亦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

司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将有关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同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

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

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

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主管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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