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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77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罗晓丹律师、童匆聪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1日15:00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
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雄仰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071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86%。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52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123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24%。
(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与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经合并计算现
3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3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3%;反对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
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8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85%;反对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38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
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41%;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38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
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41%;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0%。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37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9%;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
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2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26%;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30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5%;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
权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3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84%。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0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8570%;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
权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3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84%。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3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
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9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3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
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9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6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3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
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9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李忠罗晓丹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童匆聪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