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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意信息: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制度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及其他资源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提供资金等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制度

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

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制度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

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内部审计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会同财务管理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将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制度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应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

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制度

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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