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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意信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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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意信息”)的委托,担任赛意信息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2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

2、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3、2022年9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2年9月30日,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10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五次临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8、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1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486.3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向全体股东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4016759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5元人民币现金,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21.8000元/股调整为21.6757元/股【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金额为1.243228元人民币

21.8000-0.1243228≈21.675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2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13.7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675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10124969股剔除已回购股份3800089股后的40632488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21.6757元/股调整为21.5667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额为0.1089807元人民币21.6757-0.1089807≈21.5667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7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59780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因公司层面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2066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综上,公司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918460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10183049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500039股后的4086830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21.5667元/股调整为21.4970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额为0.0697440元人民币21.5667-0.0697440≈21.4970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7人因个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3280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因公司层面2024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4946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综上,公司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82260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4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

2、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3、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4年9月30日,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0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7、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4年11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1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6470000股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202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10183049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500039股后的4086830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14.9800元/股调整为14.9103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额为0.0697440元人民币14.9800-0.0697440≈14.9103元/股)。公司薪

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2025年10月14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73.0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毕。授予价格为14.9103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层面2025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9928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8人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000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因公司层面2025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0800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综上,公司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138000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层面2025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

9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9928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中18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000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因公司层面2025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08000股由公司董事会作废。

综上,公司董事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1380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五、结论意见

1、公司为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的原因、数量均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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