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或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
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提
出辞职、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3、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4、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业绩快报;
5、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6、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7、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8、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九)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十)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
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要事
项发生或拟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
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
管领导、总经理审签,或根据公司管理规定,按实际需要提交相关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九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
的进展情况,包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