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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意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的通知与披露义务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信息申报披露与账户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本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一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四)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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