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
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
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
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而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
4年。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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