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八)审议批准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十九)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上
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第八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3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4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会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署(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第二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7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8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发言股东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股数多的优
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一条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
9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10(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都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和第(五)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包含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12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3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4(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董事长组
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15第六十六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
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其他
第七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6第七十一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大会批准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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