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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关于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T. 010-56500900 F.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植德”)接受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业黑马”)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创业黑马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植德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明材料,查阅了《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及监

事会会议文件等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植德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植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植德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1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植德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

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植德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植德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会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含植德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对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4.植德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认定的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且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植

德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创业黑马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植德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作废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如下程

序:

(一)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3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1年5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5月21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1年5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六)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第二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三个归属期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

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公司未满足当期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

字(2024)第013012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文件并经公司确认,公司未到达《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因此所有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387.6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原因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剩余全部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6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龙海涛蔡庆虹李小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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