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
核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5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15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已收悉,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黑马”“上市公司”或“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第二轮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落实,并按照要求在《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补充披露。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说明:
1、除另有说明外,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的含义相同。
2、本核查意见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1目录
目录....................................................2
问题1.关于主营业务合规性.........................................3
问题2.关于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33
问题3.关于标的资产的业绩真实性.....................................42
其他事项.................................................73
2-2问题1.关于主营业务合规性
申请文件及回复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本次拟收购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
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版信通或标的资产)。(2)标的资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下属机构、中央宣
传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涉及的行业协会主要为电信终端产业协会、中国版权协会。(3)标的公司电子版权业务被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采信,符合行业标准规范。(4)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主要进行形式审核,不涉及对 APP 是否独立开发、是否存在复制、修改等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行为
的进行实质性鉴别把关。(5)因市场上缺乏相同业务可比价格体系,标的资产参考现有业务定价、历史开发投入等因素,制定价格标准。(6)经公开渠道查询,2023年,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猫传媒)因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对西安耐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为查明事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标的资产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七猫传媒申请撤诉。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授权、是
否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许可或资质,标的资产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构成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其他行政行为,并进一步明确开展该业务是否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授权、委托或备案等,无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相关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公信力,移动应用平台上架应用所需著作权相关材料实质是否为区块链存证,标的资产出具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能否替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满足移动应用平台上架需求,逐项、详细对比披露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同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书法律效力是否相同、认定相同或不同的具体依据、具体审核内容
是否存在差异、具体使用场景是否存在差异,并基于对照情况审慎分析论证并补充披露认定“电子版权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存在类似”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可信度及公信力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相同。
(3)结合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的发展过程、获客方式、涉及 APP 和小程序的类型、不同类型 APP 和小程序的监管政策和上架要求、行业标准规范等,说明标的资产所提供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合法合规。(4)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具体收费
2-3标准、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5)列示自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开展
以来所涉及的诉讼、纠纷及处理情况,是否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应用分发平台均不对软件著作权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且软件出现侵权时标的资产不承担相关责任义务的情况是否加强了软件版权保护,是否为版权保护的有效方式,是否实现了“移动应用版权保护相关需求”的目的,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要求,并基于前述内容审慎论证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存在政策调整的风险,该业务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授权、是否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
全部许可或资质,标的资产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构成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其他行政行为,并进一步明确开展该业务是否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授权、委托或备案等,无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相关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一)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并取得所需的全部许
可、资质
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实质上为区块链存证业务应用于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主要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下属通信管理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下属机构监督管理,标的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及资质情况具体如下:
主要内项目具体要素涉及部门授权许可或备案要求容依托网站开展经营性的区块工业和信息化
链存证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网部信息通信管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授权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实站开展理局及下属通与交易处理业务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质及开区块链信管理局业务类型展方式存证业国家互联网信务区块链存证属于区块链信息需完成区块链信息服息办公室及下服务业务务备案属机构
2-4主要内
项目具体要素涉及部门授权许可或备案要求容现行法律法规未对
申请 APP 上架时,开发者可 APP 上架时的版权资工业和信息化将区块链存证证明(标的公司料审核要求进行规业务用移动应部信息通信管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提交给采定,针对区块链存证途用分发理局及地方通信标的公司业务的应用分发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信管理局平台,作为版权资料使用的使用无特定资质、许可或备案要求
标的公司已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 B2-20200023)并已在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已经有权机关授权并取得所需的全部许可、备案等资质。
(二)标的资产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属于市场化民事行为,不构成行政
许可、行政确认或其他行政行为
1、标的资产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构成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作出主体为行政机关,且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应严格限缩在法定授权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我国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不涉及与标的公司开展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相关或类似的行政许可行为,标的公司开展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许可行为,标的公司业务不构成行政许可。
2、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构成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
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也即行政机关通过该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或否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
根据现行我国各领域法律法规、各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的具体规定,我国各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确认事项中,均未涉及标的公司开展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
2-5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确认行为,标的公司业务
不构成行政确认。
3、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构成其他行政行为
除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外,行政行为一般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与上述内容无关联,不构成上述行政行为。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的具体规定,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属于市场化民事行为,不构成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行为。
(三)该业务无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授权、委托或备案等,无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相关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
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家版权局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上述行政审批主要系履行著作权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的设立及境外著作权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审批,未规定与标的公司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国著作权领域的法律法规亦未规定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管理部门许可、备案等资质等,标的公司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无需取得著作权领域资质。
此外,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系通过网站开展的区块链存证业务,需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标的公司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已完成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综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无
2-6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授权、委托或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业务开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并取得了现行法律体系内需要的全部授权、许可或资质,业务开展合法合规;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属于市场化民事行为,不构成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其他行政行为;标的公司业务无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相关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公信力,移动应用平台上架应用所需著作权相关材料实质是否为区块链存证,标的资产出具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能否替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满足移动应用平台上架需求,逐项、详细对比披露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同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书法律效力是否相同、认定相同或不同的具体依据、具体审核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具体使用场景是否存在差异,并基于对照情况审慎分析论证并补充披露认定“电子版权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存在类似”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可信度及公信力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相同
回复:
在鼓励创作及作品传播、版权自动保护等基本原则框架下,著作权在作品或软件完成后自动产生,不需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其他行政行为在内的任何外部第三方程序进行赋予,著作权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属授予文书。基于国家公共服务的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业务以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市场化电子版权
认证服务,均属于著作权有效声明文件,可使用在被采信的业务场景中,若被资料需求方采信,则两类业务可信度不存在差异。在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中,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及公信力,标的公司推出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属于区块链技术在移动应用版权领域的创新应用,系国家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公共服务的有效补充,但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无法取代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共服务在我国行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促进经济发展、科学信息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于上述内容以及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与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对比情
2-7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同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对比情况
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的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
标的公司成立于 2015 年,专注于 APP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于1998年9版权服务领域业务,2022年底推出基月,受国家版权局管辖,承担各类作于区块链技术的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
从事主体品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职责,是我认证服务,将区块链存证创新性的应国唯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
用于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致力于构成为领先的版权服务商
软件信息的区块链存证服务,系区块可自愿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国家链技术在版权服务领域的市场化应
公共服务,属于行政事项;
业务实质用,属于市场化民事行为;
向申请者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向申请者出具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作为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证证书,作为区块链存证事项的证明是否赋予著不赋予、创设著作权,办理业务不是不赋予、创设著作权,办理业务不是作权权利产生前提权利产生前提
审核仅开展形式审查,不对著作权权属做仅开展形式审查,不对著作权权属做实质实质性审核实质性审核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1)身份证明材料;
(2)软件的鉴别材料:由源程序和(2)电子版权认证申请表;
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3)软件鉴别材料:源代码文档(前审核主要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30页,后30页,不足60页的提供全内容申请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部),软件操作或设计说明书;
资料
(3)身份证明文件;(4)其他主要证明文件:授权文件、明细
(4)其他主要证明文件:如委托开转让协议、权属证明文件(如委托、发、合作开发合同、著作权继承文件合作开发)、上级单位法人证明、前等期开发说明等
基于国家公共服务及行政行为,效力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技效力来源
主要来源为国家公信力术特点,效力主要来源于技术公信力包括但不限于在被采信的应用分发民事主要用于在被采信的应用分发平台作
平台作为 APP 上架所需的版权资料
场景 为 APP 上架所需的版权资料使用使用证书
用于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使用行政
资质认定,申请税收减免以及根据政暂无场景场景
策具体要求,申请财政补贴等诉讼
在法律纠纷中,可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律纠纷中,可作为证据使用维权
办理时限60日内完成基础办理周期10-15个工作日注1: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相关信息主要来源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表述;
注2: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
注 3: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民事业务场景主要为移动应用分发 APP 上架
注4:著作权系自动产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属于赋权证书,在司法纠纷中不简单根据是否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判定著作权权属归属,可被相反证据推翻
2-81、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效力来源基础不同
在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下,为了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权益,解决著作权权属纠纷并鼓励软件行业发展,20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并逐步完善了版权自愿登记相关法律制度。版权登记作为一项非强制的国家公共服务,持续为我国软件行业发展、创作及文化产业繁荣以及著作权人权益保护发挥着促进作用。
基于自愿登记制度,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属于行政行为,其效力来源主要为国家公信力,随着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技术公信力手段来实现版权保护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属于区块链存证业务在移动应用版权领域的创新应用,作为市场化民事行为,其效力来源主要为技术公信力。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作为依托区块链技术手段的证据固化方式,为我国版权登记公共服务提供有效补充和助力。
2、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实质上均属于行为证明,二者
均不赋予开发者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其官网软件登记指南中载明“软件开发完成后版权自动产生,不论是否登记,都享有版权”。
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下,我国著作权登记遵循自愿登记原则,是否完成登记与著作权取得无直接关联。与直接赋予权利的专利权证书不同,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属授予文书。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实质上均属于行为证明,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属于基于国家公信力的办理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标的公司出具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属于基于区块链技术
的 APP 软件信息存证证明。
此外,我国法律法规未限制、禁止市场化主体开展软件著作权存证业务,除标的公司外,已有多家主体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块链存证服务并出具相关存证行为证明文件,与相关市场化服务一致,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亦属于软
2-9件信息区块链行为证明。
按照出具主体、法律依据、证明内容及用途等范畴,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内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文书对比情况如下:
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项目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权证书认证证书知识产权著作权著作权专利权领域出具主体标的公司中国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要法律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典》《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依据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权登记办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发表,依法有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授予专利权;
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涉及知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
产权内容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的主要规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定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书,并予以公告权利归属的确认方
软件著作权在软件完成后自动产生,无需外部程序专利权需国家授予,证书证式、与相赋予,相关证书均不赋予、不直接证明著作权明权利人拥有权属关证书的关系软件信息区块链存证著作权人进行软件著作
证书法律行为证明,属于标的公权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兼具赋予权利及证明权利效力司对外出具的业务证属于完成登记事项的行的法律效力明,系市场化民事行为为证明市场化民事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行为范畴民事行为主体在标的确认完成登记行为赋予并确认相关权利公司完成相关业务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商标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商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
出具的非软件类作品标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其他类似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的存证证书,相关行为《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的业务行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相不赋予、不直接确认作是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
为或证书关行为不赋予、不直接确
品著作权,属市场化民用权的凭证,相关行为赋予认作品著作权
事行为并确认商标权,属行政行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包含计算机软件作品
2-10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使用场景比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使用
场景更广,但均可使用在被采信的移动应用分发民事业务场景中
(1)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在行政场景暂不具备使用效力,在被采
信的移动应用分发民事业务场景中,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效力一致
在民事场景及行政场景,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对比情况及具体依据如下:
民事场景行政场景项目软件著作权登记电子版权认证软件著作权登记电子版权认证是否具备是是是暂不具备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公序
良俗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以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为例,国家法律法规未对应用分发平台在 APP 上架时 在诸如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
审核版权资料进行规定,相关平台基等资质认定,申请税收减免及财政补于自身经营需求因素制定了各自审核贴等行政场景中,由于属于国家公共规则,应用开发者上架 APP 时需遵守 服务及行政行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各平台的审核规则。若相关平台采信书具备使用效力;
具体依据了标的公司业务或软件著作权登记业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属于
务并得到了应用开发者遵守,则上述行政行为,未基于国家公信力提供服行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标的公务,相关行政场景下的法律法规或制司的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对度尚未采信或可使用标的公司的市场
应平台使用具备法律效力。化业务,标的公司业务暂不具备效力因此,在民事行为场景中,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情况下,资料需求方的认可度、采信度构成了效力基础,若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均得到了相关方采信,则两者效力一致注: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民事业务场景主要为移动应用分发 APP 上架综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在行政场景暂不具备效力,但在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中,若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被相关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采信,均属于申请 APP 上架的资料可选项,则两者效力一致,不存在因提供不同主体出具证书影响移动应用上架流程的情况。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均可在法律纠纷中
2-11作为证据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其官网载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案件中。
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展,出具的证书实质上为区块链存证行为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标的公司出具的证书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亦有多个判决采信了区块链存证证据。经公开信息检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部分民事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已采信标的公司的证书作为证据;同时,报告期内,亦存在部分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案件侦查需要,要求标的公司协助提供与涉案 APP 有关业务办理资料的情形。上述案件均不属于司法机关对标的公司的立案调查,也未要求标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标的公司均依法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上述案件均可表明,标的公司出具的证书具备被司法采信的证明效力。
综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使用场景更广,但在被采信的移动应用分发民事业务场景中,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效力一致,且均可以在司法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4、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审核内容基本相似,
均仅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影响证明效力
(1)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审核内容相似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公示的信息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
九至第十二条之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文件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中(1)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具体为1)一般交存: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
2-12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2)例外交存:
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
料;(2)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主要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主要为1)权利归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或国家机关下达任务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2)修改(含翻译、合成)他人软件须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3)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
标的公司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前,一直专注于版权服务领域,主要从事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业务,对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的资料需求及办理流程较为了解。
为了便于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顺利推广与开展,易于应用开发者理解与接受,标的公司在设计业务流程时,参考了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的资料需求及审核过程,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审核内容及资料需求,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基本一致。除区块链技术使用增加了区块链存证业务流程外,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主要流程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亦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主要为形式审查
如前所述,软件开发完成后版权自动产生,不论是否登记都享有版权,同时,对软件著作权开展实质性审查具有较高难度也需要更多投入。目前,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格式要求。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2494号”民事判决中亦载明“我国著作权登记部门并不对著作权的创作完成时间或首次发表时间进行实质审查,著作权登记证书仅能作为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2-13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一致,标的公司业务亦不赋予著作权,仅针对应用开
发者提供的存证资料内容开展形式审查,不对著作权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核。
由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均不涉及对著作权
的赋予及确认,仅属于行为证明,因此,办理业务过程中仅开展形式审查不影响相关文件的证明效力。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类证书效力来源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来源于国家公信力,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效力来源于技术公信力,但两类业务在审核内容、证书作用、使用场景及效力方面均在相似之处。两类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均不对软件著作权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相关业务证书均不赋予著作权,同时,两类证书作为行为证明文件,在被采信的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中,均具备法律效力;在法律纠纷中,两类证书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之“(一)标的公司行业特点”
之“4、标的公司行业发展概况”之“(5)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对比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具备技术公信力及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实质上为区块链存证行为证明,具备技术公信力及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区块链技术特点系标的公司业务的公信力基础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本质是通过数字算法规则建立数字世界的信任基础,在人际信任、强制力、公信力等背书手段之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各项行为活动,提供更为客观、真实、不可篡改的信息保护机制。区块链存证,可通俗理解为将人类客观世界信息进行转换,并以特定形式储存于数字世界的一种方式,基于数字世界特有的信息保护机制,对相关信息进行储存。区块链技术的使用,使得被储存于数字世界的信息具备可溯源、不可篡改的特性,与传统的存证方式(如公证处公证、纸质资料留存、电子介质材料存档)相比,具备更好的可信度,有着明显的成本、效率及安全性优势。
2-14区块链存证的技术特点、基本内容及目标的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技术特点基本内容技术目标
将原始数据生成固定长度摘要(如64位字符串),固化数据及行为信息,实哈希算法运用任何数据变动均会导致摘要值变化现内容防篡改
实现数据去中心化存储,数据以冗余方式存储于多个保障信息安全性、一致分布式存储节点,无单一控制方,避免了单点故障性、稳定性等特点;
通过分布式网络中的多个节点共同验证和确认数据存证后实现信息快速溯多节点验证
的真实性,以此替代传统中心化机构的单点审核源、验证区块链数据存证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提取哈希值:将要存证的数据通过哈希算法生成唯一的哈希值,该哈希值可以代表原始数据的内容;
(2)数据存证:将数据的哈希值和相关的原始数据(如时间戳、存证人等)
打包发送到区块链网络中,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和不可篡改的特性,能够有效证明该数据未被篡改;
(3)数据检索:通过区块链上的存证过程,以智能化手段可以快速检索到
对应的数据,以区块链存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可以更好地实现数据的溯源和验证。
受益于国家政策大力支持,近年来,因具备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区块链技术已经开始介入诸如商务合同签订、个人创作、商品防伪溯源以及金融交易
等多个业务场景,在社会经济生活、司法诉讼等场景中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同时已有法规及司法判例对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背书。
综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具备技术公信力。
2、在移动应用分发场景使用,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具备法律效力
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主要应用于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中,作为版权资料在 APP 上架过程审核中被开发者使用。如前所述,该业务场景主要为民事行为场景,开发者办理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及相关业务用于移动应用上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均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具备在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使用的法律效力。同时,区块链存证及标的公司证据均在部分司法判决中被采信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亦具备证据效力。
2-15(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上架审核所需资料实质为著作权声明文件,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均属于被采信的著作权声明形式
1、应用分发平台不具备对软件著作权权属开展实质性鉴别的能力及可能性,
但为充分证明已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减少经营风险,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均提出了在 APP 上架时针对版权资料进行审核的需求,资料实质为著作权声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了避免 APP 发生侵权纠纷时因主观过错承担责任,同时也在为面临侵权投诉时,具备决策处理依据,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均逐步建立了版权资料审核机制,通过对版权资料审核佐证已对上架 App 的版权权属履行过审慎的注意义务。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22)粤0192民初19998号”案件中认为判断应用分发平台是否尽到上架审核义务,应以对应用程序的上线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违法内容进行形式审核为限。根据典型司法案例的判决情况,已经充分履行关注义务能够有效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司法案例情况如下:
受理机案号基本案情及判决情况主要结论构北京高院认为苹果公司(一审被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作为涉案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
应用程序在线商店的经营者,在其应管理信息能力等因素,综
(2016)最知涉案侵犯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必合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最高人
高法民申要措施,未事先审核开发商权利证明,是否构成“应知”的情形。
民法院
1802号存在主观过错,应向中文在线数字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网络用户提供作品中直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法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当律责任。苹果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认定其对网络用户侵权
2-16再审申请。最高院驳回了苹果公司再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
审申请务,如不采取必要措施,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原告系对外提供私域运营服务的创业判断应用分发平台是否企业,被告的应用市场开发者冒用原尽到上架审核义务,应以告名称,上架诈骗类应用。原告认为,对应用程序的上线申请
被告作为应用市场,未尽到上架审核
(2022)粤广州互材料是否存在明显违法义务,使案外人冒名注册开发者账号,
0192民初联网法内容进行形式审核为限。
并上传违法应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9998号院如尽到了该审核义务,则
法院认为被告履行尽职实名认证与上不能认为平台具有主观
架审核义务,不存在侵权责任,驳回过错,也不宜认定平台应原告广州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承担责任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判决案例,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出版权资料审核需求能够减轻责任,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基于经营需求提出版权资料审核需求,具备合理性。
但由于软件著作权系自动产生,其权属无需外部程序赋予,因此软件著作权不存在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同时移动应用平台不具备软件著作权权属进行实质性鉴别的能力及可行性,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所需的文件实质为开发者出具的著作权声明文件,且取得文件后,除核查文件真实性外,应用分发平台不对文件载明的软件权属是否存在瑕疵进行鉴别、判断,亦不具备开展鉴别判断的能力及可能性。
2、版权资料审核需求并非基于国家强制法律法规实施,系移动应用分发平
台市场化行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均属于在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被采信的有效著作权声明文件形式
在移动应用行业发展至今,应用分发平台在经营过程中,根据自身经营需求不断调整对于版权资料的审核要求,结合主流应用分发平台的审核要求变化情况,资料要求演变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时间具体资料形式及审核过程阶段特点及变化原因阶段
开发者无需提供版权资料行业早期阶段,尚未形成明确需求
2016年前开发者软件著作权声明等证明资料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提供版权文件;资料,此阶段以自我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应用分发平台审核文件齐备性为主
开发者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自我声明函缺乏客观性,提供国家公共
2016年左
应用分发平台审核文件齐备性及真服务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增加可信右开始实性度
2023年至开发者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电子区块链技术逐步得到认可,国家推动区
今版权证书等;块链存证在版权服务领域的使用,应用
2-17主要时间
具体资料形式及审核过程阶段特点及变化原因阶段应用分发平台审核文件齐备性及真平台逐步采信具备技术公信力的区块链实性存证行为证明文件作为补充;
此阶段亦开始形成版权资料审核相关的行业及国家标准规范
注1:版权资料审核并非基于国家法规推出且早期缺乏行业标准文件,各应用分发平台均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制定了各自审核要求,上表中时间阶段仅为大致时间阶段,不同平台的具体要求及适用时间均存在差异。除可查询到各平台目前具体审核标准外,历史标准缺乏查询途径;
注 2:经公开信息检索,2016 年已有应用分发平台开始提出 APP 上架需提交软件登记证书;
注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电子版权证书等系目前主流应用分发平台采用的资料要求,且工信部已经颁布行业标准文件,国家标准文件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对于版权资料的审核需求系基于自身经营需求产生
的市场化行为,其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自我证明到外部证明以及从采信具备国家公共服务颁发的登记证书到采信具备技术公信力且符合政策引导方向的区
块链存证证明文件作为补充手段的发展历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均属于被应用分发平台采信的有效著作权声明文件形式。
但上述资料需求及审核要求并非基于国家强制性法规制定,截至2024年末,移动应用安全大数据平台纳入检测的应用渠道(主要包括应用分发平台等)总计
约2000多个,除标的公司已经覆盖的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外,其余中小型平台或境外手机厂商的移动应用商店亦可根据自身经营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制定个性化的版权资料审核规则。在中国境内开展移动应分发平台业务的境外机构需要遵守我国移动应用分发领域的法律法规,但根据公开信息检索,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 AppStore 目前在审核 APP 上架审核时,不需要开发者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外部证明文件,可见应用分发平台不要求提供版权资料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审核 APP 上架过程中的版权资料需求系完全自主化的市场行为,在该领域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审核体系内明确的可选资料项目均具备平等的法律效力。
2-18(四)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属于著作权领域国家公共服务的有效补充,符合
国家政策支持方向
1、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移动应用分发业务
场景均能发挥效力,但由于均不具备著作权赋予效力,在法律纠纷中均可被相反证据推翻
如前所述,根据法律法规,软件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需外部程序赋予,软件著作权不存在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因此著作权证明需通过主动举证的方式进行。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的推出,为著作权人提供了基于国家公信力的公共服务,能够通过出具登记事项证明的方式,为著作权权属出具证据文件。
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区块链存证的方式固化软件信息,亦能实现证据固化效果。同时随着区块链证据逐渐被司法案例作为证据采信,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软件信息区块链存证行为,亦具备被采信为著作权属证据文件的基础。因此,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可用作著作权声明文件使用在移动应用上架场景中。同时,由于均不具备著作权赋予效力且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定较为复杂,虽然分别具备相应的公信力基础,但在法律纠纷中,拥有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代表实质上拥有软件著作权,若其他方出示的软件开发基础资料、电子资料或其他类型的相反证据能够被采信,相关证书的著作权证据效力可被推翻。
2、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方向,系著作权登记公共服务的有效补充,但无法取代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共服务在我国行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促进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国家公共服务,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多年来持续为我国软件行业发展以及著作权人权益保护发挥着促进作用。除发挥基础的版权保护作用外,由于具备国家公信力,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在税收优惠、行政资质办理、政府招投标等行政行为中持续发挥着基础证明效力,已成为我国行政体系中无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基础。随着近年来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区块链技术在版权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2017年开始区块链服务企业开始在版权服务领域崭露头角,2022年底,标的公司推出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率先将区块链存证业务应用于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相比,标的公司
2-19的区块链存证服务具备效率优势,同时通过区块链的技术公信力发挥效力基础以
及自身的综合服务优势,已得到国内主流与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采信,截至2025年6月末已服务9万余名开发者,办理证书约28万件,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得到了快速发展。标的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模式创新实现高效办理及全方位服务,有效帮助应用开发者快速上架 APP 及应用分发平台提高审核效率,解决了行业痛点,充分发挥市场化业务的效率优势,满足了版权服务领域特定应用场景下的个性化需求,实现了针对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共服务的补充和助力,为信息技术在版权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在行政行为场景中,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尚无法发挥直接证明效力,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无法取代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共服务在我国行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在促进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未来,标的公司将进一步挖掘民事行为业务场景,扩展被采信的业务场景,同时积极探索技术公信力与行政场景的融合方式及路径,继续发挥好补充及助力作用,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及版权保护事业持续贡献力量。
3、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国家公信力不同,技术公信力系电子版权认证
证书的可信度基础,随着市场共识的建立及企业信誉的积累,标的公司证书在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已具备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同的可信度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信度来源于国家公信力,国家公信力具备普遍性及全面性的特征,使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多个使用场景可信度处于较高水平,并具备在行政行为中的使用效力。
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可信度基础为技术公信力,其可信度的构建需要使用领域内的专业认知及企业信任积累,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支持,区块链已开始逐步与社会经济活动融合,其技术特点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特别在版权服务领域,随着市场参与方多年的投入与培育,区块链存证证据的效力也开始被各方所接受。
标的公司成立后始终专注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在移动应用领域拥有较为深厚的客户及合作方资源,积累了稳定的企业信誉,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后,得到了较多应用分发平台认可并逐步构建了市场共识,截至目前标的公司业务已2-20被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采信。同时,由于相关证书均不赋予、确认著作权,
若相关应用分发平台将两类证书均列为可选资料,则提供不同证书均能够满足相关应用分发平台审核要求。因此,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内,标的公司证书已具备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同的可信度。
三、结合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的发展过程、获客方式、涉及 APP 和小程序的
类型、不同类型 APP 和小程序的监管政策和上架要求、行业标准规范等,说明标的资产所提供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一)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发展过程、获客方式具备商业合理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系区块链存证在移动应用版权领域的创新应用。区块链存在与版权融合最早发生在作品版权领域,2017年我国首家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版权家”正式运行,开始从事市场化作品区块链存证服务。截至目前,经公开信息检索,诸如“微版权”“公证云”“斑马中国”等多家市场化服务平台亦在开展作品区块链存证服务,作品区块链存证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市场化服务模式。
标的公司成立于2015年,始终专注于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2022年以前主要从事移动应用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业务并与部分主流移动应用分发
平台建立了合作关系。基于在版权服务领域的丰富经验及应用分发平台合作历史,标的公司洞察到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对提升审核效率及开发者快速上架的需求以及国家鼓励区块链技术在版权服务行业的应用政策带来的市场机遇。结合自身资源优势,标的公司认定自身具备在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进行区块链技术融合并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的理论可行性,做出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研发、积极进行商业化落地尝试的经营决策。同时,标的公司在完成研发并推出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前,已经进行了市场调研并与建立合作关系的应用分发平台、代理商客户进行了积极协商,结合市场反馈审慎论证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化可行性后,于2022年底正式推出了电子版权认证服务。
由于标的公司历史登记代理业务积累了大量版权代理服务机构资源,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推出后,标的公司继续依托相关代理机构资源开展业务,通过代理商向应用开发者提供电子版权认证服务。2023年至今,标的公司将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确立为核心增长点及业务支柱进行重点培育与推广,业务数量、服务开发者
2-21数量逐年增加并已得到了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采信,标的公司将区块链技
术与移动应用版权服务的融合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内逐步形成市场共识。
综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发展过程、获客方式具备商业合理性。
(二)与移动应用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各类 APP、小程序上架的版
权资料审核要求进行规定,标的公司业务未违反移动应用分发领域法律法规移动应用分发领域的监管及涉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上架审核要求相关的法
律法规主要包括《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重点针对 APP 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分类管理、实名认证、资质审核等角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各类 APP 或小程序,相关审核要求中均未规定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在上架时审查版权权属资料或文件,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版权资料审核需求并非基于法规强制要求。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亦未要求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审查相关 APP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未禁止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要求开发者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作为版权资料供其审核。
综上,应用分发平台采信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作为版权资料以及标的公司业务应用于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均未违反移动应用分发领域法律法规。
(三)标的公司业务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近年来,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对于版权资料的审核要求逐渐形成了市场化的统一标准,同时在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建议与推动下,2023年陆续颁布了与 APP 审核相关的标准规范文件,对版权资料的审核要求进行了规范建议。目前版权资料涉及的主要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情况如下:
发布标准标准名称发布主体与版权资料相关内容时间类型
以资料性附录形式列示了包括聊天、新闻
咨询、阅读、游戏、浏览器、直播、音频应用分发平 影视等共计 40 项不同类型 APP(含小程电信终端产团体台 APP 审核 2023 年 序)上架时需提交的各类资质要求供应用业协会标准规范分发平台审核进行参考;
其中版权相关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证书或 APP 电子版权证书
信息安全技国家市场监2023年国家该标准提出,应用开发者在上架发布阶段
2-22发布标准
标准名称发布主体与版权资料相关内容时间类型术移动互联督管理总标准宜提交著作权证明或著作权授权证明文件
网应用程序 局、国家标 给 APP 分发平台管理者,但该标准未列示
(APP)生命 准化管理委 具体版权资料类型周期安全管员会理指南
以资料性附录形式列示了包括聊天、新闻
咨询、阅读、游戏、浏览器、直播、音频影视等共计 57 项不同类型 APP(含小程移动应用分工业和信息行业序)上架时需提交的各类资质要求供应用发平台服务2024年化部标准分发平台审核进行参考;
管理要求其中版权相关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证书或APP电子版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
以资料性附录形式列示了包括聊天、新闻
咨询、阅读、游戏、浏览器、直播、音频移动应用分国家市场监影视等共计 57 项不同类型 APP(含小程发平台服务督管理总征求意国家序)上架时需提交的各类资质要求供应用
和管理规范局、国家标见稿阶标准分发平台审核进行参考;
(征求意见准化管理委段其中版权资料相关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著
稿)员会
作权证书或APP及小程序电子版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
注1:上述国家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注2:移动应用分类缺乏统一标准,相关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均包括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其资料性附录建议动态参考了制定期间部分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 APP 上架审核的具体规则,不同标准中的移动应用分类标准及资料名称存在小幅调整;
注 3:虽相关标准中,涉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类 APP 未提及版权资料,但根据部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官网发布的审核要求,该类 APP 也需要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 APP 电子版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作为版权资料;
注4:标的公司业务暂未涉及非游戏类小程序的业务证书办理,根据查询部分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审核规则,该类应用暂未要求提交版权资料。除该情形外,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审核实践、标的公司业务涉及的 APP 类型与上表中列示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虽然我国移动应用分发领域法律法规对于 APP 上架过程中的版权资料审核
要求未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应用分发平台为减轻经营风险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建立了事前版权资料审核机制,并在主流平台内逐步形成了市场化统一标准,在2023年起逐步形成行业标准规范体系。
在相关标准体系中,除建议应用开发者提交版权证明文件并以示例形式列示了各类 APP 版权资料供应用分发平台审核参考外,未对应用分发平台针对各类APP 开展版权资料审核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同时,相关标准中的版权示例文件中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电子版权证书,但除列示文件名称外,相关标准未对证书出具主体、证书内容等细节进行其他规定及约定,但相关标准内容并非建议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仅可采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可根据自
2-23身经营需求制定版权资料方面的审核规则,亦可采信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外的
版权证书开展审核业务。在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审核实践中,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作为符合标准的电子版权证书已被采信并可使用于各类移动应用上架审核过程中。
2025年11月,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出具说明确认,标的公司依据标准内容及
其他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APP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提高了应用分发平台APP的审核效率,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标的公司业务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得到了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发展过程、获客方式具备商业合理性,标的公司业务不存在违反移动应用分发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业务开展符合行业标准规范,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合法合规。
四、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及第十八条规定,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属于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标的公司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可自主制定业务市场价格。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定价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生产品定价相关的投诉举报,未因产品定价受到行政处罚。
(二)电子版权认证服务质量良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明确规定,标的公司参考通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开展相关业务。标的公司已通过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及技术标准,以确保服务质量
和技术水准满足合同约定及客户需求。标的公司业务质量情况良好,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纠纷情况,未因服务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业务定价及服务行为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确认,经查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部门提供的违法违规信息,报告期内,
2-24标的公司在市场监管等领域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五、列示自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开展以来所涉及的诉讼、纠纷及处理情况,
是否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应用分发平台均不对软件著作权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且软件出现侵权时标的资产不承担相关责任义务的情况是否加强了软件版权保护,是否为版权保护的有效方式,是否实现了“移动应用版权保护相关需求”的目的,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要求,并基于前述内容审慎论证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存在政策调整的风险,该业务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一)与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诉讼、纠纷未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标的公司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不涉及承担与诉讼案件相关法律责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与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有关的尚未了结的诉讼、纠纷事项。经查询公开信息,存在1起诉讼案件的判决文件中明确提及标的公司并与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基本情况审理结果与标的公司的关系对标的公司的影响判决书中虽提及标的原告与被告因涉及协标的公司不属于诉讼公司,但相关诉讼纠王某与河北云惠互助优化网约车平台数当事人,判决书中法纷与标的公司无关。
联信息技术有限公据业务形成不当得利院基于标的公司向被标的公司证书由诉讼
司济宁分公司、河纠纷;告出具的电子版权认当事人作为证据予以
北云惠互联信息技法院判决被告河北云证证书的相关事实,提交,并被人民法院术有限公司等不当惠互联信息技术有限认定被告拥有云惠德
予以采信,未对标的得利纠纷 公司济宁分公司返还 出行 APP 的电子版权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任原告王某81295元及著作权何不良影响
上述诉讼中,标的公司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不涉及承担与诉讼案件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除该诉讼案件外,经查询公开信息,亦存在部分案件判决中提及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但未提及证书出具主体或标的公司名称的情况。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在相关判决中主要以证据形式呈现,用于论述案件事实,相关案件判决均不涉及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出具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定。上述案件未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25(二)标的公司、应用分发平台均不对著作权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等情形,
不与实现版权保护需求的目标冲突,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规定
1、在自动保护原则下,版权登记公共服务及市场化区块链存证服务均属于
版权权属固化的有效方式,能够发挥版权保护作用为了鼓励创作及作品流通,降低各类创作者的创作门槛,《伯尔尼公约》提出了版权自动保护原则,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在制定著作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亦严格遵循自动保护原则。根据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包括软件在内的各类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版权,版权的取得无需取得任何外部授予程序。
由于无法设置具备法律效力的外部赋权机制,版权侵权纠纷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虽然鼓励了人们进行创作,但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需要围绕“权利基础”及“侵权事实”两大核心要素进行举证,实践中常因权属证据缺失或不足陷入被动。为了平衡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与版权保护现实需求,我国正式推出版权自愿登记制度。版权自愿登记公共服务属于基于国家公信力的
第三方声明途径,著作权人除进行自我权属声明及保留创作证据外,亦可选择通
过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留痕并取得登记证明的方式,固化自身拥有版权的权属证据,从而加强对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降低维权时的举证成本。
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区块链技术因其所具备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和智能合约化的特性,在版权服务领域开始发挥其技术及效率优势,逐步构建起基于技术公信力的权属证据固化途径,与版权登记公共服务形成互补。2017年起,作品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逐渐涌现,为创作者提供高效的存证服务;2022年底,标的公司率先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区块链存证开始向移动应用领域延伸。区块链存证与版权登记公共服务的对比情况参见本问题之“二/(一)”中的相关表述。
综上,版权系自动产生,基于自动保护原则无法设置具备法律效力的版权赋权机制,作为著作权人可选的权属证据的有效固化方式,版权登记公共服务及区块链存证市场化服务均能够有效发挥版权保护作用、满足版权保护需求。
2-262、版权的产生及行使不依赖实质性审查,版权保护目标的实现不以实质性
审查为基础,实质性审查主要在侵权纠纷等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使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版权自动产生,其产生及行使均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以作品发行及移动应用在应用分发平台上架为例,我国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出版方、应用分发平台需对作品或移动应用的著作权权属实施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主要使用在版权侵权纠纷等司法或行政保护程序中,有权机关会基于相关方提供的各类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针对作品、软件等是否具备独创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判断。
除法律法规未在版权产生及行使时要求进行权属实质性审查外,在推动版权保护工作过程中,亦不具备以实质性审查作为目标实现基础的可行性。版权具有全民创作的特殊属性,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作品溯源或开展海量信息比对,既缺乏技术基础亦不符合成本效益规则,更不具备可行性,我国版权保护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全民版权保护意识,提供有效的版权权属证据固化途径,丰富版权服务内容及加强版权侵权违法打击力度为主要内容,不以实质性审查工作为基础。
综上所述,版权保护目标的实现需要依托有效的权属证据固化途径,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作为区块链存证业务属于基于技术公信力的证据固化手段,作为版权登记公共服务的有效补充,能够发挥版权保护作用,满足移动应用版权保护需求。版权保护工作不以实质性审查为基础,在司法领域外开展版权权属实质性审查不具备可行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版权产生及行使过程中的版权权属实质性审查要求进行规定,因此标的公司、应用分发平台不实质审查版权权属等情况不与实现版权保护的需求冲突,亦不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规定。
(三)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方向,政策调整的风险较小,该业务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风险较小
1、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受到国家政策支持及行业内普遍认可《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发﹝2021﹞62号)提出,要发挥区块链在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支撑数字化转型和产业高
2-27质量发展;同时要发挥区块链在版权保护领域的优势,完善数字版权的确权、授权和维权管理。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系区块链技术在移动版权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能够有效满足移动分发平台审核效率的提升需求,符合上述文件支持的发展方向
2025 年 11 月,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出具说明确认,标的公司 APP 电子版权认
证业务有助于提高应用分发平台 APP 审核效率,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25年10月,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出具说明确认,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已被国内主流分发与推广平台广泛采信,有效满足移动游戏在分发与推广过程中的版权证明需求,有助于推动游戏分发与推广的合规化进程,符合游戏产业健康、规范发展的方向。
2025年11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部长信箱咨询的反馈回复,标的公
司开展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符合区块链技术发展方向及政策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前未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综上,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能够有效提升应用分发平台 APP 上架审核效率,符合国家支持的区块链技术发展方向及政策精神;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的业务情况以及在推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了行业内的普遍认可。
2、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影响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持续经营可能性的极端不利调
整的风险较小,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风险较小标的公司已经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授权、许可等资质,业务开展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区块链技术在版权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标的公司业务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存在监管政策发生调整的可能性,其中可能会对标的公司业务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方向包括著作权领域主管部门出台业
务相关的强制性政策直接开展相关业务、国家实施与业务相关的新的业务许可或授权,上述调整可能会对标的公司业务开展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之“(一)行业监管政策发生极端不利调整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风险提示。
2-28但在国家支持区块链政策融合及版权服务领域“简政放权”的政策背景下,
标的公司业务监管政策发生上述极端不利调整的可能性较小,同时标的公司亦能够应对相关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不利调整情形风险较小的原因标的公司应对措施
1、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目前,我国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已实施多年,国家出台新的强制性出台新的强制性政策需要一定时间政策直接开展与标的公司类似业务,的立法过程,标的公司可依托版权将与现行登记制度存在功能重叠,且服务经验及深厚客户资源积累,根版权服务领域出台强制性政策与伯尔尼公约中的自据届时的政策变化方向及时调整相出台与标的公
动保护原则亦存在冲突,相关政策出关业务、开拓新业务,继续开展版司业务相关的台可能性较低;权服务代理业务或从事其他与区块强制性政策2、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链存证相关的技术服务,该不利调四五”规划》提出加大版权领域简政整预计不会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
放权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坚持放管能力结合,不断优化版权领域营商环境,版权服务领域目前处于“简政放权”的监管趋势
截至2025年6月,标的公司已累计服务9万余名移动应用开发者,业务获得了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采信,并已办理证书约28万件。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标的公司
作为相关业务先行者,标的公司资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质齐备,具备领先的技术及服务经及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标的公司已验优势,并积累了广泛的客户资源,国家实施与标经取得相关资质;
同时标的公司积极参与了多项标准
的公司业务相2、经多年发展,国内已备案的区块链制定工作,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关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超过4000个,亦有较多从事展,已获得行业内普遍认可。
或授权区块链存证业务的区块链服务企业,若国家出台新的行政许可或授权,区块链服务市场及法规体系已相对成
标的公司基于上述优势及贡献,具熟稳定,暂未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已进备先行获取相关授权或许可的合理行或准备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性,并继续依托相关优势开展相关业务占据行业领先地位,该不利调整预计不会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综上,相关业务出现强制性政策或实施新的行政许可或授权的可能性较小,标的公司具备应对上述极端不利风险并减少该等风险对持续经营能力不利影响的能力,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风险较低。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2-291、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取得了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访谈标的
公司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开展业务具体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依据、业务开展背景、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具体法律效力及其审核流程、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及业务模式;
2、获取并查阅了标的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资
质的取得过程及合规性;
3、获取并查阅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合规证明并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及
企查查等网站的公开信息,了解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是否存在因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产生的法律纠纷,是否存在因软件侵权或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等;
4、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收费标
准及服务质量合法合规性;
5、获取并查阅了电信终端产业协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
作委员会的相关书面确认,确认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获得了行业认可;
6、获取并查阅标的公司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公开渠道进行咨询的
相关信息,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相关咨询的反馈回复;
7、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的异同点,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区块链存证技术特点,确认标的公司业务公信力来源及可信度基础;
8、查阅华为、小米、腾讯、360等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以及苹果应用商
店等平台的 APP 上架审核网站,了解应用分发平台 APP 上架审核要求,确认相关业务平台对标的公司业务的采信情况;访谈部分应用分发平台,了解相关应用分发平台采信标的公司业务证书的原因及背景,了解应用分发领域法律法规对版权资料审核的规定及要求。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
2-301、标的公司业务开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授权许可,并取得了现行
法律体系内需要的全部许可或资质;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属于市场化民事行为,不构成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其他行政行为;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无需取得著作权领域相关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及公信力,移动应用平台上架
应用所需著作权相关材料实质是著作权声明;在均被采信的移动应用分发使用场景,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备相同的效力。标的公司证书在行政行为场景暂不具备使用效力;
3、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类证书效力来源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来源于国家公信力,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效力来源于技术公信力,但两类业务在审核内容、证书作用、使用场景及效力方面均在相似之处。两类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均不对软件著作权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相关业务证书均不赋予著作权,同时,两类证书作为行为证明文件,在被采信的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中,均具备法律效力;在法律纠纷中,两类证书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4、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属于著作权领域国家公共服务的有效补充,符合国家
政策支持方向,但无法取代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共服务在我国行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促进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5、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国家公信力不同,技术公信力系电子版权认证
证书的可信度基础。随着市场共识的建立及企业信誉的积累,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在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已具备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同的可信度;
6、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发展过程、获客方式具备商业合理性,标
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存在违反移动应用分发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业务开展符合行业标准规范,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合法合规;
7、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8、与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相关的诉讼、纠纷未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标的公司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不涉及承担与诉讼案件相关法律责任;
9、标的公司、应用分发平台均不对著作权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等情形,与
2-31实现版权保护需求的目标并不冲突,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对于软件著作权
保护的规定;
10、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方向,政策调整的风险较小,该业
务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风险较小。
2-32问题2.关于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
申请文件及回复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36%、95.37%、96.38%,毛利率分别为
96.56%、98.17%、98.33%。(2)近年来诸如“蚂蚁链”“至信链”“微版权”
等平台陆续推出并投入版权服务领域。(3)若应用分发平台准备与新进入者进行合作,需重新经历与标的资产建立合作时相似的前期调整过程,存在调整成本。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蚂蚁链”“至信链”“微版权”等平台陆续
推出并投入版权服务领域的具体情况,其开展的业务与标的资产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存在竞争,并结合应用分发平台与标的资产合作前期调整成本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时间、调整难度、调整成本金额等内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市场份额、收入、毛利率是否存在下降风险。(2)结合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出具证书的法律效力与公信力、
竞争对手的发展情况等审慎论证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蚂蚁链”“至信链”“微版权”等平台陆续推出并投入版权服务领
域的具体情况,其开展的业务与标的资产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是否存在竞争,并结合应用分发平台与标的资产合作前期调整成本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时间、调整难度、调整成本金额等内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
务的市场份额、收入、毛利率是否存在下降风险
(一)截至目前,其他区块链服务平台均未涉及移动应用版服务领域,与标的公司未构成竞争关系
除标的公司外,国内尚不存在其他区块链服务平台开展移动应用版权服务且实现了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覆盖。经公开信息检索,有多家从事区块链存证业务的企业涉及版权服务,并推出了相关服务平台,如版权家、微版权、存证
2-33云、公证云、斑马中国、至信链、蚂蚁链等平台,相关平台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平台名称运营主体服务内容及方式存证内容类型应用领域及用途主要应用于数字版权领域,帮助著作权人照片、图片、视
厦门安妮股提供版权存证、版权实现作品版权价值,版权家频、微博、微信
份有限公司登记、侵权取证服务开展法律维权和打击文章等盗版,不涉及移动应用版权服务
提供作品确权、侵权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
监测、侵权分析、在护,通过区块链+司法重庆易保全
线取证、代理维权等图片、文字、音存证链双节点同步,微版权网络科技有服务。实现“区块链+频、视频等确保证书法律效力,限公司
司法+知识产权保不涉及移动应用版权护”的落地应用场景服务涉及版权作品侵权取
证、交易往来证据保
厦门市美亚提供数据存证、档案录音、拍照、录
全、执法过程拍录取
存证云柏科信息股保全、商业秘密保护、像、网页、文件、
证、电商采买证据保份有限公司电子合同管理等服务电子邮件等全,不涉及移动应用版权服务
法信公证云通过区块链平台提供原创作品、技术主要应用于作品版权
公证云(厦门)科版权保护、商业秘密信息、商业秘密领域,不涉及移动应技有限公司保护及数据要素确权信息等用版权服务提供从创作到交易的
成都九天星文字内容、视觉主要应用于作品数字
全链路版权服务,覆斑马中国空科技有限作品、音频视频、版权领域,不涉及移盖确权、授权、维权、公司数字艺术品等动应用版权服务交易等全流程。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用于自媒体内容保
提供作品确权存证,限责任公护、数字版权交易、
提供版权监测服务并公众号推文、视
至信链司、北京枫金融存证等场景,不对侵权证据进行可信频、电子合同等调理顺科技涉及移动应用版权服取证并实时上链固定发展有限公务司
用于数字资产流转、
蚂蚁科技集证书文件、原创
版权保护、可信电子
蚂蚁链团股份有限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作品、电子合同、
合同等场景,不涉及公司数字资产等移动应用版权服务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查询,上述区块链服务平台均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并可开展与作品存证相关的版权服务业务,但服务内容均不涉及移动应用版权,服务流程不涉及移动应用软件信息审核,相关业务宣传信息、业务证书使用介绍中均不涉及移动应用上架审核。
上述区块链服务平台在技术使用、服务内容方面与标的公司存在一定可比性
及相似性,但相关业务平台未涉及移动应用版权服务,具体业务流程、业务应用
2-34场景及应用领域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平台业务与标的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二)应用分发平台更换合作主体的调整成本较高
1、应用分发平台与标的公司开展核验合作涉及时间、人力等成本投入
标的公司通过电子签名和国产密码等技术手段研发核验接口,建立了针对移动应用平台的信息核验系统。为了使用标的公司服务,合作的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通过研发系统架构嵌入集成了标的公司的核验接口,并配合改造 App 线上审核流程系统,从而构建了电子文件核验能力。标的公司核验接口已深度嵌入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审核的流程,形成了生态粘性,如应用分发平台选择其他公司替代标的公司或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类似服务,需对应用平台现有的审核流程及核验信息接口进行调整。标的公司与应用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时,均经历了沟通调研、需求对接及实施落地等多个阶段。应用分发平台也投入了专职研发团队及 APP审核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对接,实现核验接口嵌入并适配其审核流程,在此过程中,应用分发平台需投入一定的人力及资金成本。
其中,主要的核验接口类型、构建方式、涉及的具体调整工作等情况具体如下:
接口类型接口搭建方式及功能应用分发平台涉及的部门具体工作
(1)前期沟通及需求调研在应用开发平台开发
(2)信息系统部门进行程序安全评估;
者申请上架界面嵌入
(3)在标的公司配合下,技术研发人员改造应用开开发者前端标的公司开发的核验
发平台的 APP 上架审核对应的开发者界面,嵌入标自动化核验程序,应用开发者上传的公司程序,实现自动化核验功能;
程序证书时,实时反馈证书
(4)审核部门调整审核规则;
真伪及证书状态等,实
(5)流程试运行并实现开发者信息普及现自动化核验
(6)正式上线
(1)前期沟通及需求调研
(2)信息系统部门进行程序安全评估;
在应用分发平台审核
(3)审核部门更改内部审核制度、审核业务流程及
流程嵌入核验程序,增审核后端自审核人员操作指引;
加证书自动化核验流
动化核验程(4)在标的公司配合下,技术研发人员改造应用开程、自动化驳回功能构
序发平台的内部审核流程,嵌入标的公司程序,增加建,实现版权资料自动证书自动化核验流程、自动化驳回功能等;
化审核
(5)流程试运行、开展审核人员培训
(6)正式上线
上述主要核验接口类型的搭建均涉及了应用分发平台多部门协调、信息系统
改造、业务流程及制度标准调整、人员培训及宣传等工作内容,不同平台内部沟
2-35通机制、决策协作流程、人员投入规模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平台接口搭建所需时
间周期、人员投入规模亦不同,同时标的公司也无法掌握相关平台的具体资金投入。以2024年底开始开展核验合作的抖音平台及微信平台为例,其中抖音平台的核验接口于2025年5月正式搭建完成启用,微信平台离线核验接口2025年
10月启用,从启动沟通到落地实施均经历了较长的时间周期。
2、从自身经营角度出发,应用分发平台调整合作主体的调整成本较高
标的公司系我国目前唯一一家从事 APP 信息区块链存证服务并覆盖了国内
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实现规模商业化的企业。区块链技术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应用目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标的公司作为行业先行者,率先构建了与应用开发者、应用分发平台间的三方市场化合作生态及业务开展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在目前行业发展阶段,面对市场新进入者的服务合作需求,在不考虑新进入者在市场认可度、市场地位、服务能力等方面与标的公司是否具备竞争优势等市
场化因素的情况下,假设新进入者推出的业务证书具备同样的市场认可度并被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采信,若应用分发平台准备与新进入者进行合作,需重新经历与标的公司建立合作时相似的前期调整过程。应用分发平台嵌入新进入者的程序并适应其服务体系,其自身的流程更换或优化、信息系统建设更新、审核标准体系完善以及人员培训宣传工作,均需要人力、资金成本投入并经历一定调整周期,调整过程亦可能对已经成熟的审核流程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业务开展。
2-36同时,应用分发平台作为网络经营服务提供者,兼具“监管者”与“经营者”身份,制定稳定的审核政策,为移动应用开发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从而吸引应用开发者上架 APP,符合应用分发平台的核心经营目标及经济利益。除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事项外,应用分发平台基于自身经营需求出发,针对更改或新增流程标准、审核要求的调整事项均会进行充分讨论、谨慎决策,进而避免因增加应用开发者负担或成本,影响开发者上架选择。
综上,在区块链存证业务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发展的早期阶段,标的公司具备明显的业务先发优势。虽然存在其他新进入者与应用分发平台开展合作的可能性,但即使在新进入者业务具备相同市场认可度的前提下,应用分发平台更换、新增标的公司类似的服务商出具的证书作为采信的版权审核资料,需经历调整过程并进行资金、人力投入并需要经历谨慎决策过程,该过程并非简单的数据接入,相关调整亦可能影响应用分发平台业务开展,因此调整难度较大且调整成本较高。
(三)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市场份额、收入、毛利率下降风险较小
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应用目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标的公司作为行业先行者,率先构建了与应用开发者、应用分发平台间的三方市场化合作生态及业务开展模式,除创新性的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外,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方式深度绑定了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中应用开发者、应用分发平台两大市场参与者,服务模式亦具备显著创新性。
随着社会公众逐步理解标的公司业务逻辑以及相关细分业务领域市场业务
规模的扩大,部分移动应用领域版权服务提供商、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或者其他科技公司可能试图进入这一领域,标的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风险,若标的公司未能在未来的行业市场竞争中维持优势地位,则可能造成标的公司原有的市场份额、收入规模下降,或因市场竞争加剧影响销售价格进而影响毛利率水平,标的公司存在市场份额、收入、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但在标的公司构建的业务开展及服务模式下,相关风险较小,具体分析如下:
1、开展标的公司类似业务需要构建新的市场共识,新进入者参与市场竞争
存在难度
App 上架分发是应用市场的主要商业来源,应用开发者一般在办理证书后会
2-37选取同步在多家应用平台上架,上架审核资料的市场化共识的形成,有助于减少
开发者 APP 上架的总体成本,使得各大应用分发平台更好的吸引开发者发行移动应用,提高平台活跃度,获取自身经济利益。
现阶段,审核资料的市场化共识已经基本形成,并通过行业标准文件以建议的形式呈现,标的公司被移动应用开发者认可、被主流应用开发平台采信,形成了广泛的市场化共识。若新进入者进入市场,在其服务未能形成市场化共识前,单一的应用分发平台缺乏合作和采信的动力,应用开发者亦缺乏办理必要性,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难度较大。
2、应用分发平台的经营者属性决定其调整合作主体难度较大
如前所述,基于应用分发平台经营者属性,即使新进入者在市场认可度、市场地位、服务能力等方面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区别,与标的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主流应用分发平台调整、新增合作主体亦存在较大的调整成本及调整难度。
综上,其他移动应用领域版权服务提供商、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或者科技公司未来可能存在开展类似业务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市场竞争的可能性,但新进入者进入市场,需要在取得市场认可并构建市场共识,同时实现多个应用分发平台业务覆盖,而应用分发平台调整合作主体存在较高调整成本及调整难度。因此,在标的公司构建的业务开展及服务模式下,新进入者参与市场竞争存在较大难度,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因市场竞争产生的市场份额、收入及毛利率下降风险较小。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交易标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之“(二)市场竞争引致的市场份额、收入规模下降风险”中进行了补充风险提示。
二、结合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出具证书的法律效力
与公信力、竞争对手的发展情况等审慎论证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合法合规,业务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及公信力。目前,从事区块链存证业务的企业暂未开展移动应用版权服务并实现国内主流移动
2-38应用分发平台覆盖,标的公司在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暂无竞争对手,新进入者
参与市场竞争难度较大。标的公司业务监管政策发生极端不利调整的可能性较小,标的公司业务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风险较低。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标的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标的公司业务开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并根据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取得了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授权、委托、注册、备案等资质。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确认,经查询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部门提供的违法违规信息,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信息通信、知识产权、文化执法(含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等领域
均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综上,标的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标的公司业务授权、资质情况及经营合法合规情况的具体分析参见本核查意见之
“问题1/一”及“问题1/二”中相关表述。
(二)标的公司业务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及公信力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具备技术公信力及法律效力。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实质上为区块链存证行为证明,区块链技术具备因具备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各项行为活动,提供更为客观、真实、不可篡改的信息保护机制。区块链技术,在社会经济生活、司法诉讼等场景中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同时已有法规及司法判例对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背书。因此,标的公司业务证书具备技术公信力。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主要应用于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中,该业务场景主要为民事行为场景,开发者办理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及相关业务用于移动应用上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均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具备在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使用的法律效力。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证书具备技术公信力及法律效力的具体分析参见本核查意见之“问题1/二/(二)”中的相关表述。
(三)标的公司业务持续经营不确定风险较低
2022年底至今,除标的公司外,尚无从事区块链存证业务的企业开展移动
2-39应用版权服务业务并实现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覆盖及规模商业化,标的公司具
有市场先发优势,市场地位稳固。从事区块链服务的企业进入移动应用分发业务领域不存在政策、技术门槛,但若复制标的公司商业模式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同时取得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认可、构建市场共识需要较高的市场投入,应用分发平台同样面临较高的调整成本,标的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较低。若竞争者进入,标的公司凭借多年版权服务经验、市场先发优势及资源积累,预计仍将保持竞争优势。
同时,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符合国家区块链政策支持的发展方向并得到了行业内普遍认可,出现强制性政策或实施新的行政许可或授权的可能性较小,标的公司具备应对上述极端不利风险并减少该等风险对持续经营能力不利影响的能力,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风险较低,具体分析参见本核查意见之“问题1/五/(三)”中的相关表述。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业务具备公信力及法律效力,业务开展合法合规,随着下游移动应用行业快速发展,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具备良好前景;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标的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较低,业务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风险较小,本次交易能够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取得了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访谈标的公
司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开展业务具体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依据、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情况、标的公司与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情况及稳定性等;
2、查阅华为、小米、腾讯、360 等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的 APP 上架审核网站,了解应用分发平台 APP 上架审核要求,确认标的公司证书采信情况,分析标的公司业务与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情况;
3、查阅行业研究报告,了解标的公司所处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行业
竞争格局、标的资产的行业地位及相关政策要求,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
2-40经营能力的影响;
4、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询区块链服务平台业务开展情况,分析是否存在
区块链服务平台开展移动应用版权服务业务的情形;
5、访谈部分应用分发平台,了解相关应用分发平台与标的公司合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类似区块链存证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并已得到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采信。
(二)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目前,尚未有其他从事区块链服务的企业开展移动应用版权服务业
务并实现了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覆盖,相关区块链服务平台与标的公司业务不构成竞争关系;
2、其他移动应用领域版权服务提供商、区块链存证服务平台或者科技公司
未来可能存在开展类似业务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市场竞争的可能性,但新进入者进入市场,需要在取得市场认可并构建市场共识,同时实现多个应用分发平台业务覆盖,而应用分发平台调整合作主体存在较高调整成本及调整难度。因此,在标的公司构建的业务开展及服务模式下,新进入者参与市场竞争存在较大难度,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因市场竞争产生的市场份额、收入及毛利率下降风险较小;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41问题3.关于标的资产的业绩真实性
申请文件及回复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出具认证证书的最终使用比例分别为31.83%、47.97%和42.96%,存在部分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上架信息的情况。(2)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出具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核验比例分别为67.00%、76.52%和51.67%,各年度办理的证书均存在部分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的情况。(3)针对部分证书存在未留存核验数据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为验证业务真实性,抽取了报告期各期不低于20%数量比例的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通过标的资产业务系统查阅相关订单信息。(4)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第三方回款额分别为0.17亿元、0.29亿元和0.13亿元,其中包括代理商通过第三方付款。
报告期内,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分别选取970笔、942笔及203笔涉及第三方回款的营业收入样本进行细节测试。(5)报告期各期,前员工创立企业为标的
资产第一大客户。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部分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认证证书已完成
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上架信息的具体原因,2025年上半年证书核验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未接入标的资产核验接口的应用分发平台的市场份额、APP 上架的审核通过率等具体市场数据论证分析标的资产证书核
验比例、证书的最终使用比例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同一客户拥有较多未验证证书的情形,如是,补充披露合理性及相关收入的真实性。(2)代理商通过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详细说明对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
查询到上架信息对应的收入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的具体内容,获取的核查证据、核查金额比例能否支撑核查结论。(3)详细说明对第三方回款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2025年上半年细节测试样本量的选取是否充分,细节测试的具体核查过程、获取的核查证据,相关核查工作能否支撑核查结论。(4)说明对前员工单位及代理商相关收入核查的具体核查过程、获取的核查证据,用户行为核查情况,包括经营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与财务数据是否一致,经营数据与第三方统计数据例如 APP 上架
2-42数等是否相互验证,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分层说明报告期用户数量和单
位用户消费金额变动及合理性、报告期新增用户地域及消费金额分布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大额刷单、相同 IP 异常消费、消费时间分布异常等情形,系统收款或交易金额与第三方支付渠道交易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自充值或刷单,相关核查工作能否支撑核查结论。(5)基于前述内容对标的资产收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部分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
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上架信息的具体原因,2025年上半年证书核验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未接入标的资产核验接口的应用分发平台的市场份额、APP 上架的审核通过率等具体市场数据论证分析标的资产证书核验比例、证书
的最终使用比例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同一客户拥有较多未验证证书的情形,如是,补充披露合理性及相关收入的真实性等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1、营业收入分析”之“(5)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证书核验数据情况”中补充披露
如下:
“*标的公司证书核验数据基本情况为解决应用分发平台提高审核效率的需求,标的公司与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开展核验合作,合作主要针对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信息核验开展,标的公司根据应用分发平台需求,向应用分发平台反馈证书状态、证书及信息真实性的核验结论,确认相关证书真实且由标的公司出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已与国内各大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平台名称合作开始时间华为腾讯应用开放平台2018年Vivo 开放平台
2-43平台名称合作开始时间
阿里应用分发开放平台
360移动开放平台
小米2019年OPPO 开放平台 2020 年百度移动应用平台2022年优量汇2023年荣耀抖音开放平台2024年微信
注:抖音开放平台、微信平台均于2024年底与标的公司开始开展核验合作,经过沟通、调研及流程技术改造,其中,2025年5月抖音平台正式开通核验数据接口,2025年10月微信平台正式开通离线核验接口
除微信平台使用离线核验方式无法留存核验记录外,其余应用分发平台审核过程中若通过核验接口等方式进行证书核验均能够留存核验记录,留存的核验记录能够佐证相关证书在申请上架的过程中被已进行核验合作的应用分发平台核验,但核验记录并不代表 APP 能够实现最终上架。同时,我国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众多,若相关证书未能在标的公司留存核验信息,仅代表目前建立核验合作关系的应用分发平台在审核过程中未通过核验接口留存核验信息或相关证
书在未建立核验合作关系的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上架,亦或是相关证书暂未申请在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上架,不直接代表相关应用未在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申请上架或最终未能实现上架。
另外,标的公司向应用分发平台开放核验接口系单方面向应用分发平台提供服务响应,从而提高应用分发平台审核效率,该合作不构成标的公司对应用分发平台的业务流程、工作方式的强制性约束,标的公司未要求亦无法要求合作的应用分发平台对上架 APP 提交的标的公司证书真实性进行全面核验,标的公司留存的核验数据不具备全面性。
项目具体内容数据获取途径及范围
标的公司业务办理数据,即办业务数据标的公司全面掌握自身业务信息证数量与标的公司开展核验合作的应标的公司可获取开展业务合作的应用分发平台
证书核验用市场可以通过核验接口核验通过核验接口进行核验的信息,相关核验信息数据证书真实性,除离线核验外,能够合理佐证标的公司证书被使用于应用市场核验记录可在标的公司留存 APP 上架审核流程
2-44项目具体内容数据获取途径及范围
标的公司不掌握应用开发者具体使用方式,但标的公司可通过留存的核验信息,合理确认相关证书在标的公司的应用分发平台进行了上架证书使用应用开发者将证书使用在应用申请情况市场上架的情况若应用开发者在未与标的公司合作的应用市场上架或应用市场审核人员因核验方式选择造成
未留存核验信息,则标的公司无法掌握证书使用信息
标的公司不掌握移动应用的上架情况,移动应用领域不具备全面统计、检索 APP上架情况的
应用上架办理业务证书后,对应移动应有效途径情况 用的上架情况 部分应用市场可以通过应用名称查询 APP 在架信息,但存在 APP 被开发者主动下架或被应用市场强制下架造成无法查询到相关记录的情形
综上所述,核验数据是否留存受应用开发者行为及相关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审核行为影响,证书核验数据与标的公司的证书办理数据存在统计口径差异。
*部分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上架信息的具体原因
A.部分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的具体原因
标的公司存在部分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的情况,具备合理性,具体原因如下:
a.部分著作权人为其所开发的多个功能内容相似的 APP 均办理认证证书,但最终仅对其中部分 APP 进行上架申请
快速上架系应用开发者基于商业运营属性而产生的基本需求,进而实现提高下载量并获取用户流量实现运营收益的目的。理论上,应用开发者集中上架的类似 APP 的数量越多,被用户关注并下载的机率就越大。为实现这一目的,部分应用开发者会为多个名称类似、内容及功能相似的 APP 办理电子版权认证
证书以申请应用分发平台上架和推广,进而在控制推广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增加移动应用展示数量,尽可能的获取用户流量。同时,标的公司相对合理的证书办理价格为此类营销手段提供了可行性。
在实现下载量、用户流量目标或相关类型的 APP 已渡过最佳发行窗口期亟
需迭代更新的情况下,应用开发者会启动新的移动应用开发工作,进而停止旧版本 APP 申请上架。因此,存在部分 APP 的证书因应用开发者未申请上架最终
2-45未留下核验记录的情况。
b.标的公司仅能获取开展核验合作的应用分发平台的核验数据,部分应用分发平台存在未接入标的公司核验接口,对于申请上架的 APP 未进行核验根据电信安全与爱加密编制的全国移动应用安全观测报告,截至2024年末,移动应用安全大数据平台纳入检测的应用渠道(主要包括应用分发平台等)总
计约2000多个。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已与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开展合作并已接入核验接口,但仍有大量中小型应用分发平台尚未接入标的公司核验接口,或仅要求著作权人上传相关版权资料但并不履行证书核验程序的情形,标的公司无法获取全部应用开发者的 APP 上架核验数据。因此,存在应用开发者在此类中小型应用分发平台上架,但最终无法在标的公司留下核验记录的情况。
c.存在因未取得 APP 必备的经营资质,造成相关证书未能留存核验记录的情况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上架 APP 的需履行的备案或强制资质要求逐步进行了规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APP 需完成 ICP 备案后方可上架。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 APP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除 ICP备案外,APP 按照功能或内容不同还可能涉及办理相关强制性行政许可资质,如游戏类 APP 需要办理版号、阅读类 APP 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性信息服务的 APP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等。版权资料审核要求并非应用分发平台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提出,与版权资料仅核验真实性不同,应用市场进行 APP上架审核时,需对此类国家强制性的 APP 相关领域许可资质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核。
为了提高上架效率,应用开发者完成 APP 开发后,会同步进行上架审核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申请、证明类资料及其他资料的准备工作,由于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属于区块链存证行为证明,在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中作为著作权声明使用,业务开展过程中仅对软件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对 APP 内容、功能进行鉴别把关,标的公司的证书办理效率会高于其他强制行政许可。
2-46若 APP 不满足相关要求,最终未能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 APP 的经营许可,则
相关证书会因为应用开发者无法申请办理 APP上架而无法留存核验记录的情况。
d.在开展核验合作的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上架 APP 亦可能存在不留存核验信息的情形
标的公司与微信平台于2024年底开展核验业务合作沟通,2025年10月正式完成离线核验接口搭建并开始启用,离线核验下标的公司不留存核验记录。
同时由于核验服务不构成对应用分发平台审核工作流程的约束,可能存在开展核验服务的移动分发平台审核人员在审核 APP 上架过程未通过核验接口开展核
验工作的情况,如根据标的公司沟通了解,抖音平台审核人员在日常审核过程存在仅通过扫码查看证书真伪未通过核验接口查询证书状态的情况,该种核验方式未留存核验信息。
因此,部分证书未能留存核验记录具备合理原因,符合移动应用行业特征,符合标的公司与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现状及移动应用开发者申请 APP 上架的实际情况。
B.在实施辅助核查程序过程中,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在架信息的具体原因
标的公司不掌握应用开发者办理业务证书后对应 APP 的上架情况,根据现有应用市场的数据统计及运行现状,亦无法通过标的公司业务证书信息全面统计对应 APP上架或在架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获取到相关应用在架信息,主要系在开展根据标的公司业务内容设计的辅助核查程序时,通过补充核查手段掌握,具体情况为:为了解代理商是否将标的公司出具的证书交付给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人是否实际使用相关证书,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设计了补充核查程序,根据认证证书的核验数据,通过查验相关应用在对应应用分发平台的上架情况,核验相关证书对应的 APP,是否在证书留存核验记录后的一定时间内便实现在对应应用分发平台上架,作为补充手段辅助验证核验数据的真实性。
核查过程中,由于已下架的 APP 将不会在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留存信息,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仅能查询到已核验证书对应的 APP 的在架情况,因此标的公司存在部分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上架信息,具备合
2-47理性,具体原因如下:
a.存在因 APP 内容、功能等方面未能通过移动应用平台审核,造成相关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上架信息2016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最早明确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规定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承担对应用软件的审核及相关检测责任,开启了对平台监管的要求。此后,国家通过出台法律规定、颁布行业标准以及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发布标准的方式,重点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分类管理、实名认证、资质审核等多个维度,对移动分发平台针对 APP 审核的内容及方式进行了规定或规范建议。
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根据 APP 审核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自律组织标准,制定了具体的 APP 内容、功能等方面的审核要求,主要包括应用信息、应用安全、应用功能、应用内容、应用广告、应用付费、用户隐私、未成年人
保护、知识产权、应用资质、开发者行为等方面。应用开发者完成 APP 开发并取得上架 APP 所需履行的备案或强制资质后,将提交应用分发平台审核,审核过程中若存在 APP 内容、功能方面未满足应用分发平台的具体审核要求导致 APP
最终未能上架,则造成 APP 相关认证证书仅体现证书核验记录但对应 APP 未能查询到上架信息。
b.部分 APP 上架后因无法持续满足应用分发平台要求或运营维护效益不佳下架,导致无法实时查询到上架情况根据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的要求,APP 上架后仍需持续满足应用分发平台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常态化监测、适配平台规则、响应用户反馈等方面。部分 APP 存在上架后无法持续满足相关要求被动下架。此外,APP 上架后仍需开发者进行运营维护,若相关 APP 的活跃数据或消费数据未达到开发者的预期,导致运营维护效益不佳,开发者亦会要求主动下架。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根据认证证书的核验数据,通过查验相关应用在对应应用分发平台的上架情况,核验相关证书对应的 APP,是否在证书留存核验记录后的一定时间内便实现在对应应用分发平台上架,但若相关 APP 存在前述下
2-48架情况,应用分发平台将不会在公开查询渠道留存相关 APP 的存续信息,导致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无法实时查询到相关 APP 的上架情况。
因此,部分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在架信息具备合理原因,符合移动应用行业实际情况。
*2025年上半年证书核验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办证书在核验系统中留存数据体现的核验数量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个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已核验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数
4.059.864.73量(截至2025年7月11日)已核验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数
4.5710.034.78量(截至2025年11月13日)
全部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数量7.8512.907.08核验比例(截至2025年7月11
51.67%76.52%67.00%
日)核验比例(截至2025年11月
58.22%77.73%67.61%
13日)
截至2025年7月11日,标的公司2025年上半年核验比例相对较低,主要系数据统计日与该期间较为接近,部分证书完成办理后,对应 APP 尚未申请上架所致。
截至2025年11月13日,根据核验数据最新统计,标的公司2025年上半年核验比例为58.22%,较2025年7月数据有所提升,但较2023年度及2024年度数据相比仍有小幅差距。
如前所述,标的公司的证书核验数据会受到应用开发者行为、应用分发平台审核行为影响,其统计口径与业务数据存在统计口径差异,标的公司证书未留存核验数据不代表相关证书未被使用与应用分发平台上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核验数据比例波动受到应用开发者上架平台的选择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核
验操作方式综合影响。2025年1-6月,标的公司核验数据比例相对较低,主要系2025年起,游戏类小程序开发数量有所增加,相关应用上架平台主要为微信、抖音及快手等平台,其中微信平台2025年10月开通离线核验接口,抖音平台
2025年5月开通核验接口但存在审核人员未通过核验接口进行核验的情形,同
2-49时快手平台未与标的公司开展核验服务,在相关平台上架的游戏类小程序存在
无法留存核验数据的情况,造成2025年1-6月的整体核验比例有所降低。
* 结合未接入标的资产核验接口的应用分发平台的市场份额、APP 上架的审
核通过率等具体市场数据论证分析标的资产证书核验比例、证书的最终使用比例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证书核验比例参见本节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1、营业收入分析”
之“(5)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证书核验情况”之“*2025年上半年证书核验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中相关表述,如前所述,标的公司核验数据比例波动受到应用开发者上架平台的选择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核验操作方式综合影响,仅代表存在核验服务的应用分发平台通过核验接口对相关证书开展过真实性核验,相关数据不具备全面性。核验数据比例能够合理证实使用比例下限值,不代表标的公司证书最终使用比例,标的公司证书实际使用比例会大于证书核验数据比例,具体分析如下:
A.应用分发领域缺乏客观权威市场份额数据,但可通过与标的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应用分发平台属于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验证标的公司证书核验比例整体处于较高水平具备合理性
根据公开查询数据,截至2024年末,移动应用安全大数据平台纳入检测的应用渠道(主要包括应用分发平台等)总计约2000多个,其中与标的公司建立核验服务合作的应用分发平台共12个。另经标的公司市场跟踪及客户、应用开发者反馈,目前除上述开展核验合作的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外,诸如快手平台、小红书平台、穿山甲、魅族、三星、联想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均已采
信标的公司业务,经检测到采信平台数量已达到22个,标的公司证书能够在上述未开展核验服务的平台使用,但不会留存核验数据。
基于移动应用分发领域的市场环境、标的公司业务的被采信情况及与应用
分发平台核验合作现状,同时基于尚无权威机构公开统计国内应用分发平台的市场份额的客观现实,标的公司无法通过应用分发平台市场份额数据统计,直观论证分析标的公司证书核验比例数据的合理性。
2-50但由于与标的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12家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大多属于国内大
型手机厂商、科技公司,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属于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标的公司在仅实现12家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核验服务覆盖的情形下,能够实现报告期内的整体证书核验数据水平,具备合理性,不存在重大异常。
B.APP 审核通过率无法论证分析标的公司证书核验比例近年来,由于审核通过率等数据统计过程复杂且涉及平台生态治理等核心商业机密,为避免误导开发者及市场,国内应用分发平台均不公布具体的审核通过率。根据华为发布的《华为应用市场2017年度安全报告》,2017年华为应用市场累计审核超64.7万次应用上架申请,其中20.2万次未通过安全审核;
根据 OPPO 发布的软件商店《2017 安全年度报告》,当年共审核应用资质约 20万次,其中约10万次未通过资质审核;审核应用内容55万次,26万次未通过人工审核。前述数据均表明了2017年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审核通过率处于较低水平,结合近年来 APP 审核流程的逐步规范趋势,可以合理认为目前应用分发平台审核通过率仍处于较低水平。APP 审核通过率能够反映 APP 上架的成功率水平,但与标的公司业务证书核验比例的数据统计逻辑存在差异,标的公司证书留存核验数据与最终能否成功上架无关,因此 APP 上架审核通过率无法论证分析标的公司证书核验比例的合理性。
*标的公司存在同一客户拥有较多未验证证书的情形,相关情形具备合理性、相关收入具有真实性
报告期内,同一著作权人累计未核验证书超过200次的客户名称、核验情况如下:
报告期未核验报告期办理证
著作权人名称核验率(%)次数书总数
黑龙江彩鱼传媒有限公司212822455.21
广州小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51359862.45
南京嘉富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8038060.37
山东星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5185556.67
河南卡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185292.08
上海喵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1238017.89
北海聚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8277063.38
2-51报告期未核验报告期办理证
著作权人名称核验率(%)次数书总数
重庆款款而行科技有限公司2392442.05
广州迈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3876168.73
北京点点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2053759.03
广州迈致科技有限公司21348255.81
海南菩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1226520.00为了解著作权人所办理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未核验次数较多或核验率较低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选取了部分核验率低于60%且未核验次数高于100次的著作权人作为样本,采取视频与电话访谈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经核查,
上述著作权人中黑龙江彩鱼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嘉富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山
东星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卡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款款而行科技有
限公司核验率低于10%且未核验次较多主要系2025年游戏类小程序市场需求爆发,上述著作权人针对性布局游戏类小程序在快手、抖音、微信等平台的市场,其中微信平台2025年10月开通离线核验接口,抖音平台存在审核人员不通过核验接口进行核验的情形,同时快手等平台未与标的公司开展核验服务所致,相关原因具备合理性。根据著作权人的访谈情况,相关证书均最终用于小程序上架,相关收入具备真实性。
二、补充披露代理商通过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1、营业收入分析”之“(4)第三方回款情况”中进行修订及补充披露如下:
“*第三方回款的基本情形报告期内,版信通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支付方式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第三方回款金额 A 1198.90 2292.73 1240.18
营业收入 B 3054.19 5319.67 3382.38
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
A/B 39.25% 43.10% 36.67%的比例
剔除微信、支付宝后第
C 71.36 436.63 380.48三方回款的金额
2-52支付方式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剔除后第三方回款占
(A-C)/B 2.34% 8.21% 11.25%营业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内,版信通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240.18万元、2292.73万元及1198.9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6.67%、43.10%及39.25%。报告期内,
版信通存在客户通过微信、个人支付宝支付业务款项的情形,主要原因系版信通订单量庞大、单一订单价格低,因业务开展需要及出于提升客户交易体验感、付款便捷性的考虑,版信通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可通过订单二维码自主选择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款项。由于微信、支付宝账户无法直接判断付款主体的身份信息,基于谨慎性原则,版信通将此类支付手段均确认为第三方回款。
报告期内,剔除微信、支付宝后版信通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分别为380.48万元、436.63万元及71.3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25%、8.21%及2.34%,整体呈下降趋势。第三方代付主体主要系代理商客户或终端客户经办人员、代理商客户的关联企业等,相关付款方存在代付行为具备合理性,付款方与版信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代理商通过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客户通过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员工、业务合作伙伴等主体代付业务款等第三方回款情形,主要原因具体如下:
A.标的公司业务主要通过线上开展,具有低单价、高订单量及终端客户高度分散等特征,符合小额支付市场特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及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业务,相关业务主要通过标的公司自主研发的版权服务系统在线上开展,因业务开展需要及出于提升客户交易体验感、付款便捷性的考虑,标的公司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可通过订单二维码自主选择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款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2023年及2024年,全国银行处理电子支付业务的笔数分别为0.2962万亿笔和0.3017万亿笔,平均单笔交易金额分别为11464.19元和11360.14元;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
处理网络支付业务的笔数分别为1.23万亿笔和1.34万亿笔,平均单笔交易金
2-53额分别为276.63元和247.52元。因此,针对小额高频支付的业务场景,用户
更偏向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标的公司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
证业务总计服务 7万余名 APP开发者,新办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数量约为 28万件,平均单价约为400元,呈现低单价、高订单量及终端客户高度分散等特征,标的公司业务符合小额支付市场的应用场景,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标的公司支付业务款项具有合理性。
B.标的公司按照严格口径核查和计算第三方回款
报告期内,客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向标的公司支付业务款项并确认收入的金额分别为859.70万元、1856.10万元及1127.5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中三方回款的比例分别为69.32%、80.96%及94.05%,客户通过第三方付款平台付款系标的公司产生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原因。由于微信、支付宝等
第三方平台信息保密原因,其账户无法直接判断付款主体的身份信息,基于谨
慎性原则,标的公司将此类支付手段均确认为第三方回款。
此外,标的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回款情形、确认付款主体与客户间关系,2025年4月已在业务系统中关闭了微信支付方式,并于2025年8月在代理商系统开通了支付宝白名单功能。代理商需提前将用于付款的支付宝关联账号进行信息填写及申报,标的公司财务部门对其进行预审核和授权,代理商仅能通过已申报的关联账号完成付款。如代理商使用未在白名单内的关联支付宝账号付款,系统会自动将款项原路退回。
C.标的公司的第三方回款情况与其他符合小额支付市场特征的(拟)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系在版权服务领域中首家从事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企业并得到国
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采信且实现规模商业化的企业,尚无企业存在从事与标的公司完全同类业务的情况。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安妮股份、中广天择在数字版权服务领域的业务规模较小,且未披露三方回款情况,因此选取与标的公司均具有低单价、高订单量及终端高度分散等相同特征的(拟)上市公
司进行比较,标的公司第三方回款比例较高与(拟)上市公司情况不存在重大
2-54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或产品情况第三方回款情况
嘉立创致力于满足全球数百万客户在 PCB、
2023年及2024年,嘉立创第三
电子元器件、PCBA 等电子产业链产品的样
方回款金额分别为260048.30品试制、小批量生产过程中“快交付、高嘉立创万元和302807.17万元,占各品质、定制化、一站式”的长尾需求,提(深主板期法人客户营业收入比例为供覆盖 EDA/CAM 工业软件、印制电路板制
IPO 在审企 44.18%和 43.72%。根据 2020造、电子元器件购销、电子装联等全产业
业)年至2023年1-6月数据测算,链一体化服务,年交付订单量超千万笔,嘉立创第三方平台回款占其第
线上交易占比超90%,平均订单金额约为三方回款总金额的比例超85%
400元
商客通为使用400等客服热线的企业提供
基于云的通信管理平台,并将平台中智能2020年度至2023年1-6月,商语音导航(IVR)、智能话务分配(ACD)、 客通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商客通 来电分析、客户管理(CRM)等多项功能与 7054.46万元、7003.69万元、
(836521,400基础通话组成套餐的形式为客户提供3130.82万元及1432.35万已摘牌)服务。2022年度,该业务客户数量约14.63元,占当年客户回款比例万个,每年通话用量超5万分钟,客单价31.84%、29.60%、15.38%以及约为0.2-0.4元/分钟,呈现客单价较低,15.18%客户较为分散的情形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版信通第三方回款版信通是一家以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证
金额分别为1240.18万元、
服务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为移动
2292.73万元及1198.90万
应用开发者提供基于区块链的软件著作权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以及软件著作权登记代
版信通36.67%、43.10%及39.25%;其理服务等业务。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软件中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的著作权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总计服务7万余
回款金额分别为859.70万元、
名 APP 开发者,新办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数
1856.10万元及1127.54万
量约为28万件,平均单价约为400元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5.42%、34.89%及36.92%
注:资料来源于公开披露资料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的第三方回款行为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标的公司
第三方回款比例较高,主要系标的公司业务主要通过线上开展,具有低单价、高订单量及终端客户高度分散等特征,因业务开展需要及出于提升客户交易体验感、付款便捷性的考虑选择开通第三方付款平台并按照严格口径将其均确认
为第三方回款所致,与其他符合小额支付市场特征的(拟)上市公司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的第三方回款具有必要性与商业合理性。”
2-55三、详细说明对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
的应用未能查询到上架信息对应的收入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的具体内容,获取的核查证据、核查金额比例能否支撑核查结论
(一)详细说明对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对应的收入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
针对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对应的收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执行情况如下:
1、访谈标的公司高管、代理商、终端著作权人及分发平台,了解证书未核
验的具体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经访谈了解确认,部分证书未能留存核验记录具备合理原因,符合移动应用行业实际情况;
2、针对存在证书未核验情形的订单执行细节测试,获取销售合同、主要业
务资料、证书、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发票等资料,核查相关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报告期内,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针对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业务对应的销售收入分别选取了1413件、1724件及880件样本,其中涉及存在证书未核验情形的样本(截至2025年7月11日核验结果)数量分别为1044件、
1274件及512件,经检查,相关样本收入真实;
3、抽取报告期各期不低于30%数量比例的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
专项核查,通过标的公司业务系统查阅相关订单信息,核对业务订单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的一致性。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参见本问题回复之“三、详细说明对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上架
信息对应的收入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的具体内容,获取的核查证据、核查金额比例能否支撑核查结论”之“(三)对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的具体内容,获取的核查证据、核查金额比例能否支撑核查结论”。经核查,相关样本业务订单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具有一致性,相关收入不存在重大异常。
2-56(二)详细说明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在架信
息对应的收入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标的公司存在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未能查询到在架信息的具体情况
及原因参见本问题之“一/(二)”中的相关表述。
由于部分 APP 在证书核验后因其他原因未能通过审核上架或实现上架后目
前已下架,无法实时查询相关 APP 信息,针对核查样本中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在架信息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执行情况如下:
1、访谈标的公司高管,了解认证证书已核验但对应 APP 未能查询到在架信
息的具体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经核查了解,部分认证证书已核验但对应 APP未能查询到在架信息具备合理原因,符合移动应用行业实际情况;
2、访谈与标的公司合作的部分应用分发平台,了解其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历
史、合作模式、对拟申请上架 APP 的核验情况、是否存在认证证书已核验但对
应 APP 未在架的情形及 APP 未在架原因、是否存在 APP 上架后被强制下架或自行下架等情况。经核查了解,认证证书已核验但对应 APP 未能查询到在架信息具备合理性;
3、通过视频访谈、电话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实施辅助核查程序过程中发现
的证书已核验但未查询到应用在架信息的终端著作权人进行进一步核查,了解其申请认证证书的用途、相关认证证书对应 APP 的后续上架情况、导致 APP 最终
未在架的原因等。经核查了解,认证证书已核验但对应 APP 未能查询到在架信息主要系相关应用因效应不及预期被开发者主动下架或被应用分发平台强制下架所致,未查询到在架信息具备合理性,相关收入真实。
(三)对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的具体内容,获取的核
查证据、核查金额比例能否支撑核查结论
针对未查询到核验数据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订单,为了验证业务真实性,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抽取了报告期各期不低于30%数量比例的未留存核验数据
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通过标的公司业务系统查阅相关订单信息,核对业务订单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的一致性,具体情况如下:
2-57单位:万个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未留存核验数据的新办
1.460.920.71
证书专项检查数量未留存核验数据的新办
3.793.052.35
证书数量未留存核验数据的新办
38.45%30.21%30.20%
证书专项检查比例
注:核验结果数据截至2025年7月11日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未发现标的公司业务真实性存在重大异常,相关样本订单信息准确、业务真实。在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审计有效性的基础上,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认为获取的核查证据、核查金额比例可以支撑上述核查结论。
四、详细说明对第三方回款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2025年上半年细节
测试样本量的选取是否充分,细节测试的具体核查过程、获取的核查证据,相关核查工作能否支撑核查结论
(一)详细说明对第三方回款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
针对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执
行情况如下:
1、访谈标的公司销售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及使用第三方付款平台
收取业务款项的原因。经核查了解,标的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业务款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2、对比具有小额支付市场特征的(拟)上市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况。经核查分析,标的公司第三方回款与同特征(拟)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
3、针对第三方付款相关的订单执行细节测试,获取销售合同、主要业务资
料、证书、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发票等资料,核查相关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报告期内,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针对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选取了1702件、1972件及929件样本进行细节测试,其中涉及第三方回款情况的营业收入样本分别选取970笔、942笔及373笔。经检查,相关样本收入真实;
4、实地走访涉及第三方回款的代理商客户,了解其与标的公司的结算方式,
2-58如涉及其使用第三方付款平台支付业务款项,询问选择该支付方式的原因。经核查了解,标的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业务款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5、实地或视频走访主要代付主体,了解代付主体身份、付款原因及背景、资金来源、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等情况,确认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相关收入是否真实,代付主体访谈金额及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第三方付款代付主体走访核查金额707.451898.15971.12
其中:第三方银行对公账户46.74404.70310.17
支付宝420.17675.68343.04
微信240.54817.77317.91
第三方付款总金额1338.222916.641723.77
第三方付款代付主体走访核查比例52.86%65.08%56.34%
注:金额的统计口径为收款口径
6、获取涉及第三方付款的主要代理商出具的关于第三方主体代付款项的盖
章说明函,确认涉及第三方回款的代理商与代付主体之间的关系,核查第三方回款对应收入的真实性,具体获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第三方付款代理商说明函核查金额725.732247.071107.75
第三方付款总金额1338.222916.641723.77
第三方付款代理商说明函核查比例54.23%77.04%64.26%
注:金额的统计口径为收款口径
7、获取标的公司代理商系统导出的支付宝白名单,将支付宝白名单上的账
号信息与报告期内的代付账号进行比对,并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确认
涉及第三方回款的代理商与代付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第三方付款支付宝白名
A 323.32 369.28 16.69单核查金额
第三方付款代付主体走
B 707.45 1898.15 971.12访核查金额
2-59第三方付款代理商说明
C 725.73 2247.07 1107.75函核查金额
D=A+B+C,
第三方付款核查总金额946.452271.761123.14去重
第三方付款总金额 E 1338.22 2916.64 1723.77
第三方付款核查总比例 D/E 70.72% 77.89% 65.16%
注:金额的统计口径为收款口径
8、获取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主要关联方的银行资金流水。经核查,上述主体与第三方付款方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9、查阅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将代付主
体与标的公司的关联方清单进行比对。经核查,上述主体与代付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
(二)2025年上半年细节测试样本量的选取是否充分,细节测试的具体核
查过程、获取的核查证据,相关核查工作能否支撑核查结论由于标的公司业务具有低单价、高订单量、业务均通过信息业务系统实现的特点,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执行了内部控制测试,经核查,标的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同时,会计师聘请第三方信息系统审计专家执行信息系统审计,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获取并复核其出具的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确认标的公司信息系统可以满足业务运行对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基本需求,能够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业务数据符合标的公司业务特征,信息系统数据具备真实性,不存在重大异常。
基于上述核查程序及核查结果,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根据重要性原则及随机性原则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收入执行细节测试,获取销售合同、订单信息、业务授权书、业务申请表、软件用户手册、软件源代码、证书、记账凭证、银行
回单、发票等资料,核查相关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办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数量分别为7.08万件、12.90万件及7.85万件,数量规模较大。由于标的公司业务具有订单量大、分布分散且业务流程高度标准化的特点,在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审计有效性的基础上,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针对标的公司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6月营业收入分
2-60别选取了1702件、1972件及929件样本进行细节测试,其中涉及第三方回款情
况的营业收入样本分别选取970笔、942笔及373笔,占营业收入细节测试笔数的比例分别为56.99%、47.77%及40.15%,涉及第三方回款的样本占比较高。相关细节测试样本的选取充分、合理,且已充分考虑客户类型、第三方代理商客户结构、收款渠道、业务类型等因素。
其中,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针对2025年上半年涉及第三方回款的营业收入抽取的样本量为373笔,与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全年样本量数据相比有所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已于2025年4月开始对第三方回款进行规范,关闭了代理商平台微信支付渠道,并要求销售人员引导代理商客户线下汇款的网银账号名称需与平台代理商全称一致,2025年上半年标的公司微信和第三方银行对公账户支付渠道金额明显减少,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基于上述原因,小幅降低微信和
第三方银行对公账户支付渠道的样本核查量,具有合理性,未对核查证据充分性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2025年上半年涉及第三方回款的营业收入抽取的细节测试样本量充分、合理,相关核查工作能够有效支撑核查结论。
五、说明对前员工单位及代理商相关收入核查的具体核查过程、获取的核查证据,用户行为核查情况,包括经营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与财务数据是否一致,经营数据与第三方统计数据例如 APP 上架数等是否相互验证,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分层说明报告期用户数量和单位用户消费金额变动及合理性、报告期新增用户地域及消费金额分布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大额刷单、相同 IP 异常消费、消费时间分布异常等情形,系统收款或交易金额与第三方支付渠道交易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自充值或刷单,相关核查工作能否支撑核查结论标的公司业务依托信息系统开展并主要通过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代理
商开展业务,标的公司的业务用户主要为代理商用户。代理商用户在标的公司业务系统开立相关账户,根据其自身客户的业务办理需求在业务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并与标的公司进行结算。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标的公司结算模式主要为预收款模式,代理商用户在业务需求前需要提前支付业务款项。针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如下:
2-61(一)说明对前员工单位及代理商相关收入核查的具体核查过程、获取的
核查证据
针对收入,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对前员工单位及其他代理商均开展了函证、走访、细节测试等核查程序,相关核查程序的具体核查过程及获取的核查证据情况如下:
1、了解标的公司销售模式、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查阅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
要代理商销售合同或订单,对标的公司代理商的基本情况、客户分布等情况进行了解。经核查了解,标的公司销售模式及收入情况、主要代理商客户、主要合同、客户分布等无重大异常;
2、通过公开信息平台系统查询代理商客户的基本工商信息,了解和核查其
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及主要人员
等客户背景信息资料,关注主要客户向标的采购服务的商业逻辑是否合理,相关客户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除代理商北京版荣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前员工自主创业设立并控制的企业外,标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前员工与代理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3、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按
照客户重要性水平、业务类型、证书是否经过核验等标准分别进行抽样,并针对
涉及第三方回款及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中存在证书未核验情形的订单进行重点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办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数量分别为7.08万件、12.90万件及7.85万件,数量规模较大。由于标的公司业务具有订单量大、分布分散且业务流程高度标准化的特点,在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审计有效性的基础上,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针对标的公司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6月营业收入分
别选取了1702件、1972件及929件样本。
通过检查销售合同、订单信息、业务授权书、业务申请表、软件用户手册、
软件源代码、证书、银行回单、发票等资料执行细节测试,未发现重大异常,细节测试核查金额和比例具体如下:
2-62单位:万元
项目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细节测试确认的销售收入 A 47.31 78.58 90.92
营业收入 B 3054.19 5319.67 3382.38
细节测试比例 A/B 1.55% 1.48% 2.69%
细节测试覆盖的客户销售收入 C 2447.81 3936.98 2873.32细节测试覆盖的客户销售收入
C/B 80.15% 74.01% 84.95%占比
由于标的公司业务普遍单价较低,单一核查样本金额较小,导致按照销售金额计算的细节测试比例总体处于较低水平。除执行细节测试程序外,针对部分证书存在未留存核验数据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为了验证业务真实性,抽取了报告期各期不低于30%数量比例的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通过标的公司业务系统查阅相关订单信息,核对业务订单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的一致性。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未发现标的公司业务真实性存在重大异常。
4、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销售情况执行函证程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具体核查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 A 3054.19 5319.67 3382.38
营业收入发函金额 B 2153.04 4192.29 2385.68
发函比例 B/A 70.49% 78.81% 70.53%
其中:营业收入回函相符可确
C 1880.17 3879.96 2144.95认金额回函相符可确认金额占发函
C/B 87.33% 92.55% 89.91%的比例
其中:营业收入回函不符金额 D 25.73 56.97 49.73
回函不符金额占发函的比例 D/B 1.19% 1.36% 2.08%
其中:营业收入未回函金额 E=B-C-D 247.15 255.36 191.00
未回函金额占发函的比例 E/B 11.48% 6.09% 8.01%营业收入回函相符可确认金
C/A 61.56% 72.94% 63.42%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分别存在14家、14家及24家客户未回函以及3家、3家及1家客户回函不符的情况。报告期内,未回函金额分别为191.00万元、255.36
2-63万元及247.15万元,未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01%、6.09%及11.48%;
回函不符金额分别为49.73万元、56.97万元及25.73万元,回函不符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08%、1.36%及1.19%。其中,前员工单位不存在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况。
针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客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实回函不符的差异产生原因,并抽样检查销售合同/订单、证书、银行回单等支持性证据,以验证订单明细与原始单据的一致性。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
5、获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明细,选取包括前员工单位在内的主要代理
商通过实地走访、视频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了解主要代理商基本情况、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历史、主要合作内容、付款条款、合同签署情况、关联关系、标的公
司与代理商以及代理商与下游客户的合作模式、终端客户类型、终端客户产品用
途及其他终端客户等情况,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访谈客户销售收入金额1897.673571.682019.95
营业收入3054.195319.673382.38
核查比例62.13%67.14%59.72%
6、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选取了主要终端著作权人,通过视频访谈、电话
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确认报告期内代理商向著作权人交付认证证书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个
项目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已核查的著作权人办证数量 A 0.96 1.15 0.91
全部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数量 B 7.85 12.90 7.08
核查比例 C=A/B 12.19% 8.88% 12.81%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过程中,存在部分著作权人未接通或未配合访谈的情况,主要系:(1)著作权人于标的公司处留存的经办人手机号登记时间较久,手机号已长期未使用、注销或更换归属人;(2)部分著作权人经办人警惕性较高,拒接陌生电话;(3)部分著作权人通过授权人员办理业务,相关人员2-64已离职,不配合访谈;(4)部分著作权人向标的公司采购的业务金额总体较小,不配合访谈。在核查开展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筛选样本兼顾了前员工单位代理商的终端著作权人,相关著作权人在前员工单位办证数量分别为1046个、1848个、600个。
7、针对标的公司认证证书的最终核验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查验电
子版权认证证书的核验数据,了解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在标的公司核验平台的核验情况及未核验原因。截至2025年11月13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办证书在核验系统中留存数据体现的核验数量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个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已核验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
4.5710.034.78
数量
全部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数量7.8512.907.08
核验比例58.22%77.73%67.61%
经查验标的公司核验平台数据,截至2025年11月13日,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出具的认证证书核验比例分别为67.61%、77.73%及58.22%,其中各年度办理的证书均存在部分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的情况,具备合理性。
针对部分证书存在未留存核验数据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为了验证业务真实性,抽取了报告期各期不低于30%数量比例的未留存核验数据的业务订单进行专项核查,通过标的公司业务系统查阅相关订单信息,核对业务订单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的一致性。
8、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根据认证证书的核验数据,通过查验相关应用在
对应应用分发平台的上架情况,核验相关证书对应的 APP,是否在证书留存核验记录后的一定时间内便实现在对应应用分发平台上架,通过核查结果佐证核验数据来源的真实有效性,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个
项目序号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认证证书相关应用上架数量 A 116 225 127
已核查的认证证书数量 B 270 469 399
最终使用比例 C=A/B 42.96% 47.97% 31.83%
2-65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对于与标的公司建立合作的平
台的核验数据进行核查,验证相关应用在对应平台的最终在架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抽样的核验数据中,能够确认部分 APP 在核验后一定时间内实现在应用市场上架,相关情形能够佐证相关核验数据的记录来源真实有效,具备合理性。但亦存在部分 APP 未能查询到在架信息的情况,主要系相关 APP 在证书核验后因其他原因未能通过审核上架或实现上架后目前已下架,无法实时查询相关APP 信息所致,相关情形符合移动应用行业特征,具备合理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通过抽样的方式查验特定APP的在架情况,能够确认标的公司留存的核验数据来源真实有效,部分核验记录未查询到相关APP 在架结论,具备合理性,不存在重大异常。
(二)标的公司经营数据完整、准确,与财务数据一致,经营数据与 APP上架数等能够相互验证
1、标的公司经营数据完整、准确
标的公司业务主要通过信息系统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师对标的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了核查,并执行了信息系统穿行测试、业务财务一致性测试、用户权限核查以及核验接口调用测试,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复核了信息系统审计师的核查程序,相关核查结果表明,标的公司信息系统能够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业务数据符合版信通业务特征,信息系统数据具备真实性,不存在重大异常。
2、标的公司经营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针对经营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信息系统审计师执行了业务财务一致性测试,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复核了信息系统审计师的核查程序。经核查,标的公司经营数据与财务数据差异占当年收入比例极低,经营数据与财务数据基本一致,信息系统能够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3、经营数据与 APP 上架数等能够相互验证
根据电信安全与爱加密编制的全国移动应用安全观测报告,2023年及2024年,全国总计新更新和新上架的 APP 数量分别共计为分别为 27 万及 24 万款,近两年每年均有超过 20 万款 APP 实现成功上架。随着近年来行业监管趋严,各
2-66应用分发平台的 APP 上架审核要求逐步提高,在 APP 上架过程中,存在部分
APP 因为经营资质办理失败或因资料不齐全或 APP 内容、功能、安全合规等方
面因不符合审核要求造成的上架失败的情况,APP 数量增长趋势有所放缓。同时,由于存在 APP 上架失败的情况,应用开发者的应用开发数量、APP 申请上架数量会大于最终 APP 实际上架数量。
根据苹果公司披露的《AppStore 透明度报告》中列示了苹果应用商店在全球
范围内的 APP 申请上架情况,其中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苹果应用商店共计分别审核了 610.19 万款、689.25 万款及 777.16 万款 APP 的上架申请,根据苹果应用商店披露的全球应用数据情况,APP 申请上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反映了应用开发行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及应用开发者的开发热情。
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目前聚焦于移动应用APP上架审核业务场景,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382.38万元、5319.67万元及3054.19万元。基于全国近两年均有超过 20 万款 APP 实现成功上架,苹果应用商店在全球在 APP 申请数量逐年增长,但 APP 上架审核要求逐步提高的背景,应用开发者采取了“多开发”、“多申请”策略以保证 APP 上架成功,因此,标的公司经营数据的增长趋势具备合理性,能够与 APP 上架数据相互印证。
(三)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分层说明报告期用户数量和单位用户消
费金额变动及合理性、报告期新增用户地域及消费金额分布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大额刷单、相同 IP 异常消费、消费时间分布异常等情形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主要由代理商用户贡献,针对该部分用户行为的核查情况如下:
1、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
信息系统审计师对标的公司的业务收入趋势、代理商集中度、订单时间分布、
认证核验数据等维度进行了分析,验证标的公司的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比对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资金流水明细等,复核了信息系统审计师执行的分析程序。经核查,中介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能够验证标的公司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
2-672、分层说明报告期用户数量和单位用户消费金额变动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按照收入分层的用户数量及单位用户消费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层级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100万元以上908.171532.35567.80
用户收入10-100万元1533.912550.711654.85
10万元以下396.41781.92578.58
100万元以上(家)1193
用户数量10-100万元(家)1118558
10万元以下(家)647635609
100万元以上82.56170.26189.27
单位用户
10-100万元13.8230.0128.53
消费金额
10万元以下0.611.230.95
注:2025年1-6月用户分层标准采用用户收入年化划分
报告期内,贡献收入100万元以上用户及贡献收入10-100万元用户数量增加,贡献10万元以下客户数量较为稳定,主要系标的公司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后,随着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的逐步采信标的公司业务证书及市场接受度的提升,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业务需求逐步增加,具备优势营销能力的代理商收入增加所致。贡献收入100万元以上单位用户的消费金额有所降低,贡献
10-100万元及贡献收入10万元以下单位用户的消费金额有所提升,主要系标的
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市场快速发展,贡献收入规模中小代理商收入增加且行业内新进入代理商所致。
3、报告期新增用户地域及消费金额分布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通过线上平台为法人代理商及终端著作权人提供电子版权认证服务,法人代理商一般通过线上进行业务拓展,终端著作权人一般通过线上进行软件开发,其业务开展不受地域及办公场所的限制。
报告期内,新增用户的消费金额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层级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用户收入100万元以上132.69-131.29
2-68项目层级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
10-100万元200.99538.76984.27
10万元以下80.02299.95419.24
100万元以上(家)2-1
用户数量10-100万元(家)131938
10万元以下(家)303292486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增用户消费金额主要分布在10万元以下,主要系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市场快速发展,吸引了部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内的代理商参与,由于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单价低且需求分散,单个代理商获得的业务规模相对有限。此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亦主要呈现代理机构众多、竞争充分等特点,标的公司新增用户消费金额分布符合其业务特点及行业特征,具备合理性。
4、标的公司用户不存在大额刷单、相同 IP 异常消费、消费时间分布异常等
情形标的公司主要通过为移动应用开发者及代理商提供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
证服务以及登记代理服务获取收入和利润。针对软著电子版权认证服务,著作权人/代理商通过标的公司自建运营的版权服务系统,在线提交 APP 软件信息及鉴别材料,申请电子版权认证。标的公司向客户(著作权人/代理商)提供满足其需求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并按照认证证书的数量及业务单价结算服务款项。针对软著登记代理服务,标的公司代理客户完成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标的公司通过收取代理服务费用获取收益,相关费用基于服务数量及议定单价结算。
信息系统审计师对标的公司的代理商集中度、订单时间分布等维度进行了分析,了解标的公司用户是否存在大额刷单、相同 IP 异常消费、消费时间分布异常等情形;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分析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资金
流水明细等,复核了信息系统审计师执行的分析程序。经核查,标的公司用户不存在大额刷单、相同 IP 异常消费、消费时间分布异常等情形。
2-69(四)系统收款或交易金额与第三方支付渠道交易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
在自充值或刷单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获取了收入明细表、标的公司收款平台的账单明细及
银行资金流水,通过核对收入明细表、收款平台账单明细及银行资金流水进行比对,验证业务与收款的一致性与完整性情况。经核查,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中确认的订单金额与支付流水金额基本一致,存在小幅差异主要系代理商进行预付款充值所致,相关差异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明显异常情况,不存在标的公司自行充值或者刷单的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获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主要关联方的银行资金流水,核查上述主体是否存在自充值或刷单等虚构交易的行为。经核查,上述主体亦不存在协助标的公司或自行充值、刷单等虚构交易的情况。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代理商及终端著作权人,了解部分
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及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上架信息的原因;
2、公开渠道查询国内应用分发平台市场份额、占有率及审核通过率等信息,
结合相关信息分析标的公司证书核验率及最终使用比例的合理性;
3、访谈部分核验率低于60%且未核验次数高于100次的著作权人,了解相
关证书未核验的原因;访谈部分证书已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能查询到在架信息的
著作权人,了解相关证书已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在架原因;
4、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及使用第三方付款平台收
取业务款项的原因;
5、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结合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分析标的公司是否符合小额支付市场特点,并对比具有小额支付市场特
2-70征的(拟)上市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况,分析标的公司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
6、实地走访涉及第三方回款的代理商客户,了解其与标的公司的结算方式,
如涉及其使用第三方付款平台支付业务款项,询问选择该支付方式的原因;
7、实地或视频走访主要代付主体,并获取主要代理商出具的关于第三方主
体代付款项的盖章说明函,了解代付主体身份、付款原因及背景、资金来源、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
关系等情况,确认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认为:
1、部分证书未查询到核验数据、认证证书已完成证书核验但对应的应用未
能查询到在架信息具备合理原因;
2、2025年上半年证书核验比例水平较以前年度相比有所下降,主要系2025年起,游戏类小程序开发数量有所增加,相关应用上架平台主要为微信、抖音及快手等平台,其中微信平台2025年10月开通离线核验接口,抖音平台存在审核人员不通过核验接口进行核验的情形,同时快手平台未与标的公司开展核验服务,在相关平台上架的游戏类小程序存在无法留存核验数据的情况所致;
3、应用分发领域缺乏客观权威市场份额数据,但可通过与标的公司建立合
作关系的应用分发平台属于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验证标的公司证书核验比例整体处于较高水平具备合理性,APP 审核通过率无法论证分析标的公司证书核验比例;
4、标的公司存在同一客户拥有较多未验证证书的情形主要系2025年游戏类
小程序市场需求爆发,上述著作权人针对性布局游戏类小程序在快手、抖音、微信等平台的市场,其中微信平台2025年10月开通离线核验接口,抖音平台存在审核人员不通过核验接口进行核验的情形,同时快手等平台未与标的公司开展核验服务所致,相关原因具备合理性。相关证书均最终用于小程序上架,相关收入具备真实性;
2-715、标的公司的第三方回款行为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代理商通过第三方
回款具有必要性与商业合理性;
6、标的公司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2-72其他事项
请上市公司全面梳理“重大风险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
同时,请上市公司关注重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回复:
一、请上市公司全面梳理“重大风险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上市公司已对《重组报告书》中“重大风险提示”各项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对风险揭示内容作进一步完善,以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并将各项风险因素按照重要性的原则排序。
二、请上市公司关注重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一)媒体报道情况
自本次重组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持续关注媒体报道,并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对本次重组相关媒体报道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自查,相关媒体报道不存在对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舆情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检索了自本次重组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相关媒体报道情况,并对比了本次重组申请文件。
2-73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本次重组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出现对本次重组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质疑的媒体报道,不存在重大舆情情况。
(以下无正文)2-74(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晓洁王嘉麟李营斌
财务顾问协办人:
曲欣然陈煜阚绪兴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2-75(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部门负责人:
张明举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2-76(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2-77(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徐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