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7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及2025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3.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及2025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14.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0)及2025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2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
2025年4月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了《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0)。
2025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5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学裕先生提交的《关于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为提高决策效率,冯学裕先生提请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同意将前述临时议案提交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5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了《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34 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冯学裕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
3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14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4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130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9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00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7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13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85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85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8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48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48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48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48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6同意1648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00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发放方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1648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37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17%;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6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冯学裕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8.《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7同意371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61%;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683%;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0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59%;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
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3%。
就本议案的审议,冯学裕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17%;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6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2%;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冯学裕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立峰姜羽青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