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2、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
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套期保值交易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应当针对套期保值交易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套期保值交易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执行情况、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套
期保值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公司已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的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
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为: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的相关人员,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第十五条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节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与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
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
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签署。
第十八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九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节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
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
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五节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
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
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人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
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节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操作小组的人员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亲自操作并严格根
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套期保值交易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交易员应
优先选择持有期货从业资格证的员工担任;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
规及套期保值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是为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权限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
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同时上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报
告:
*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及时召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和有关
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风险处理决定涉及调整审批额度或改变保值策略的,应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先
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风险管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节保密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授权、审批、交易、结算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八节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相冲突,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