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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天伟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89证券简称:澄天伟业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调整内容如下:

1、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在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为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2、公司董事会拟调整董事席位,董事会由5名董事调整为7名董事,包括

3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

顺延或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相关变动调整内容不再逐一列举。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后附的《〈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修订后全文请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同步修订了19份制度、制定4份制度、废止1份制度,具体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公序号制度名称类型司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是

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是

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是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是

7《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并更名是

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是

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是

1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1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1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

14修订并更名否理制度》

1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否

1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否

17《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并更名否

18《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否1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否

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否

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否

2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23制定否管理制度》

2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否

注:本次修订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更名为《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更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更名为《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9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修订和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全文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附件:《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订涉及条目较多,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将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导致相关条款序号变动以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的调整、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字词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修订,也不再逐条列示。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优秀的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优秀的

智能卡产业的国际型企业,为客户提供优质国际型企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的产品和服务,促进人们改善生活质量,使促进人们改善生活质量,使员工与企业共同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为股东提供良好的投成长,为股东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

资回报。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明面值。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5600000.00股,均为普通股。115600000.00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计划的除外。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

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义务。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的表决权;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告;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条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第一款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其持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民法院认定无效。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除外。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除外。保公司正常运作。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讼。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讼。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纳股金;(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纳股款;

得退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得抽回其股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务承担连带责任。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章节)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的合法权益;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任。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件;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法行使下列职权: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关联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和个人代为行使。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过: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按时召集股东会。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案的内容。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外。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并作出决议。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第六十四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一)代理人的姓名;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补亏损方案;(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补亏损方案;

报酬和支付方法;(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付方法;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六)公司年度报告;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项。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议通过:

30%的;(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和清算;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三)本章程的修改;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八)重大资产重组;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第八十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式和程序为: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行;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行;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举。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第八十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其他法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律法规要求进行累积投票的,公司应当采用分之三十及以上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累累积投票制。

积投票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8.最近三年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9.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0.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的其他内容。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履职。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的;10.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1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13.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14.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1名职工董表担任的董事。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1/2。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非法收入;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金;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的业务;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己有;(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益;(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归为己有;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益;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议通过。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交易,适用前款规定。议通过。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形之一的除外: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对前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通过;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偿责任。

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前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2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年。期间不少于2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

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2名独立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1名职工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

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可以口头、微信、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发出当日为通知送达日。

(新增章节)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8.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章节)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担赔偿责任。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偿责任。

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任。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

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同步删除涉及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新增章节)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在《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保。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第二百零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的股东。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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