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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科技: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7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提交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1http://www.dz148.com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月0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内容包括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且本次股东会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在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07日14时30分在山

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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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0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07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0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2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截至2025年11月03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确定符合《股东会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日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1人,代表股份数72149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4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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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7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2人,代表股份135152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股东)共272人,代表股份13515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17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庆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

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http://www.dz148.com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87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5%;反对310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0%;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9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2280%;反对310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0059%;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分为9项子议案,具体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19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1%;反对30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6%;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2231%;反对307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7211%;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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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903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5%;反对317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0%;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2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4425%;反对317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4869%;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06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2%;反对300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9%;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9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6523%;反对300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2031%;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4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893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http://www.dz148.com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权股份总数的99.5011%;反对315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72%;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1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3685%;反对315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3389%;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027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6%;反对300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69%;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49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3563%;反对300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2549%;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88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8093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9%;反对29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3%;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http://www.dz148.com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8506%;反对29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6349%;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514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785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2%;反对320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38%;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0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5694%;反对320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3.6940%;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99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3%;反对29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7%;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1842股,占出席会议http://www.dz148.com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4.1269%;反对299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1365%;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7925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6%;反对29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7%;弃权57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47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3.6053%;反对299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2.1365%;弃权57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1、2.01、2.02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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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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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信跃发代凤凤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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