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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90证券简称:双一科技公告编号:2025-027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

15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1号山东双一科技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庆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 月 15 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股份数6955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65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69203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9人,代表股份351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67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1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

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770%;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81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19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

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129%;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0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6050%;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82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

反对2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0.0068%;反对21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751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0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050%;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093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

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7%;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867%;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670%;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4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75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165%;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3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092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2%;

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595%;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69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3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

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559%;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499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061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

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165%;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811%;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402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

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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