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
提交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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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0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0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0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且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05月15日14时30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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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05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05月15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0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2025年05月08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确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日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股份数http://www.dz148.com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6955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65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69203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2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35195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股东)共131人,代表股份0.21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2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庆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
董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http://www.dz148.com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并统计。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1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8770%;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81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19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1.0129%;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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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0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6050%;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82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2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0068%;反对21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751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0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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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6050%;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093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7%;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5867%;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670%;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4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75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9.8165%;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http://www.dz148.com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3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092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2%;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5595%;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3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7559%;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9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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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061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6.7165%;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811%;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4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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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陈永东信跃发代凤凤
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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