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山东双一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业绩,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技术总工、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效益、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个人能力、岗位
职责及从业经验、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
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
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仅领取固定金额的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参加履职培训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
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享受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年度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本办法中薪酬均为税前标准。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者奖励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
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固定收入,根据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岗位、任职年限、职责分工、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效益以及发展阶段,参考同行业特征、市场薪资行情和职位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基本薪酬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超过50%。
基本薪酬,由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根据公司福利制度需代扣的部分后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浮动收入,与公司
业绩完成情况和其个人季度、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酬分为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季度绩效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在考核完成次月发放。
第四章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年度经营目标、市场环境等因素,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关键绩效指标(KPI)等,确保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之后,人力资源管理
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作为绩效考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可酌情扣减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全部绩效薪酬(若已兑现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者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五)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声誉等导致其职务变更,或者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业绩情况计算发放薪酬。
第五章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出现由于会计差错、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全额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
薪酬调整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考核情况、同行业薪
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
薪酬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者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