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SHENZHEN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002-03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
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分别于2025年12月1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6年2月11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有所更新,信达律师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不再赘述。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仍适
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联合光电本次交易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承担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联合光电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声明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更新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1.调整超额业绩奖励、锁定期安排
(1)调整内容
2026年2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6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相关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交易相关方就超额业绩奖励、锁定期安排等事项进行调整及对股份补偿上限、过渡期损益安排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调整条款调整前调整后
交易对方中王锦平、殷海明取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新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深圳勤益、深圳创益取得交易对方中王锦平、殷海明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
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新股,自股份发行结束
60新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之日起个月内不得转让。深圳勤益、深圳创内不得转让。祝志勇、易雪峰、赵志益取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新
坤、殷锦华、廖公仆、赖成勇、石建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宁取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
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殷锦华、廖公仆、
发行的新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赖成勇、石建宁取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发生业绩补偿涉及发行的新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事宜,则业绩承发行股份购月内不得转让。如发生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股诺股东应按该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转
买资产之锁份补偿事宜,则业绩承诺股东应按该协议约定让。
定期安排进行回购或转让。
同时,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若相关股份锁定的法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的新增股份(下称“新增股份”),自发生变化,则交易各方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监管意见对锁定期安排予以调整。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登记至本人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名下之日)起至完成《中山联合光电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之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
(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如完成,则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调整条款调整前调整后具之日)或者《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其利润
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
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发生业绩补偿协议约
定的股份补偿事宜,则应按该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转让。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若相关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交易各方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对锁定期安排予以调整。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业绩承诺方因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而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补偿股份合计不超过甲方于本次交易中向乙方发行的业绩承诺方因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而应向公司股份及其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对应获得
支付的全部补偿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于本次交的甲方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股份补偿上
易中向其发行的股份及其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对本的股份数(如有)。
限
应获得的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业绩承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另的股份数(如有)。有约定外,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承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
偿义务的方式为股份补偿,不涉及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在业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绩承诺期内满足以下条件:(1)每一内满足以下条件:(1)每一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不低于当年承诺业绩的润均不低于当年承诺业绩的70%70%(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承诺的(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00.00万元、2900.00万承诺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00.00万元、3200.00万元);(2)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元、2900.00万元、3200.00万元);
司所有者的三年累积净利润高于业绩承诺期累(2)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三
积承诺净利润(即9200万元),则超额部分(即年累积净利润高于《评估报告》载明超额业绩奖三年累积实现净利润超出9200万元的部分)的的业绩承诺期的三年累积预测净利励50%将用于对业绩承诺方进行奖励。润,则超额部分(即三年累积实现净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公式为:业绩奖励总金额=利润超出累积预测净利润的部分)的
(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累积实际净50%将用于对业绩承诺方进行奖励。利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累积承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公式为:业绩奖诺净利润)×50.00%。业绩奖励总金额不超过励总金额=(2025年度、2026年度、本次交易总价的20%。2027年度累积实际净利润-2025年上述超额业绩奖励于业绩承诺期满且标的公司度、2026年度、2027年度累积预测净
减值测试产生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完成后统利润)×50.00%。业绩奖励总金额不一结算。超过本次交易总价的20%。
上述超额业绩奖励于业绩承诺期满且
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调整条款调整前调整后标的公司减值测试产生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完成后统一结算。
标的资产对应的过渡期内的收益归公司享有,过渡期内的亏损由业绩承诺方(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勤益、深标的资产对应的过渡期内的收益归公司享有,圳创益、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过渡期内的亏损由业绩承诺方(王锦平、殷海过渡期损益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明、深圳勤益、深圳创益、祝志勇、易雪峰、安排各业绩承诺方应承担的亏损补足金额赵志坤)按照其交割前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过渡期间亏损额*(各业绩承诺方本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次交易交割前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
份数÷各业绩承诺股东本次交易前所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数)
(2)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标的资产、交易对方、交易对价的变化,亦不涉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2.减少1名交易对方
(1)调整内容
2026年3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殷锦华签署终止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相关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殷锦华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据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事项调整前调整后
王锦平、殷海明、殷锦华、赖成勇、王锦平、殷海明、赖成勇、廖公仆、
交易对方廖公仆、石建宁、深圳勤益、深圳创石建宁、深圳勤益、深圳创益、祝
益、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等11志勇、易雪峰、赵志坤等10名交易
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调整事项调整前调整后名交易对方对方
标的资产长益光电100%股权长益光电92.6241%股权
交易总价26000万元24082.2725万元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16069215股14883970股份总数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方案调整
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为减少1名交易对方殷锦华,交易各方同意将殷锦华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拟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勤益、深圳创益曾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龚俊强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龚俊强。2026年2月,相关方终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另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勤益、深圳创益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龚俊强先生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因此,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勤益、深圳创益仍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本次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更新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本次交易取得的授权和批准情况更新如下:
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6年2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6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相关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3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殷锦华签署终止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相关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如下批准或授权程序:
1.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境内外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综上所述,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及授权,本次交易应在上述各项批准和授权全部取得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的更新
2026年2月10日,联合光电与王锦平、殷海明、殷锦华、廖公仆、赖成勇、石建宁、深圳勤益、深圳创益、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签署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联合光电购买
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长益光电100%股份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2026年2月10日,联合光电与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勤益、深圳创益、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签署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就联合光电购买长益光电100%股份的业绩补偿、超额业绩奖励等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2026年2月10日,龚俊强与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创益、深圳勤益签署了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自动终止并自始无效,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约定自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创益、深圳勤益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同意无条件与龚俊强在对上市公司的一切日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务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
2026年3月25日,联合光电与殷锦华签署了《终止交易协议》,殷锦华不
再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象参与本次交易。
2026年3月25日,联合光电与王锦平、殷海明、廖公仆、赖成勇、石建宁、深圳勤益、深圳创益、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签署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就将殷锦华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等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并相应调整了相关条款。
2026年3月25日,联合光电与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勤益、深圳创益、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签署了《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就将殷锦华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将自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更新
根据相关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王锦平、殷海明、廖公仆、赖成勇、石建宁、深圳勤益、深圳创益、祝
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志勇、易雪峰、赵志坤合计持有的长益光电92.6241%的股权。
五、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更新
根据联合光电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联合光电就本次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更新如下:
1.2025年12月31日,联合光电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获得深圳证劵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2.2026年2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6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相关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及时披露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6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2026年2月13日,联合光电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4.2026年3月3日,联合光电发布了《关于延期回复<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5.2026年3月21日,联合光电发布了《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中止审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
6.2026年3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殷锦华签署终止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相关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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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议案,上市公司将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尚需依据本次交易进程继续履行相关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六、问题一:关于交易方案的回复更新
(七)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合规性,结合其一致行动安排、股份质押情况、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分析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前已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合规性,结
合其一致行动安排、股份质押情况、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分析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
(1)龚俊强、邱盛平在股东会层面形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俊强、邱盛平均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参与审议事项的表决,股东会审议议案的结果均与龚俊强、邱盛平的表决结果一致(回避情形除外)。报告期初至今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具体如下:
龚俊强、邱盛审议与实际控制人表决结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平表决情况结果果是否一致
2022年年度股东大2023年5月16
1同意通过是
会日
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龚俊强、邱盛审议与实际控制人表决结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平表决情况结果果是否一致
2023年第一次临时2023年11月8
2同意通过是
股东大会日
2024年第一次临时2024年3月15
3同意通过是
股东大会日
2024年第二次临时
42024年4月2日同意通过是
股东大会
2023年年度股东大2024年5月17
5同意通过是
会日
2024年第三次临时2024年9月18
6同意通过是
股东大会日
2024年年度股东大2025年5月12
7同意通过是
会日
2025年第一次临时2025年11月11
8同意通过是
股东大会日
2025年第二次临时2025年12月17
9同意通过是
股东会日
2026年第一次临时
102026年3月2日同意通过是
股东会因此,报告期内龚俊强、邱盛平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具有实质性影响,能够通过持股在股东会层面形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2)龚俊强、邱盛平在董事会层面形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龚俊强、邱盛平亲自出席董事会并参与审议事项的表决,董事会审议议案的结果均与龚俊强、邱盛平的表决结果一致(回避情形除外)。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公司历次董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龚俊强、邱盛平表决审议与实际控制人表决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日期情况结果结果是否一致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2023年4月
1同意通过是
次会议21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132023年7月
2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7日
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龚俊强、邱盛平表决审议与实际控制人表决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日期情况结果结果是否一致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2023年8月
3同意通过是
次会议25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2023年10
4同意通过是
次会议月20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142023年11
5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月17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152023年12
6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月5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162024年2月
7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27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12024年3月
8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15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2024年4月
9同意通过是
次会议24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22024年8月
10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11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2024年8月
11同意通过是
次会议27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2024年10
12同意通过是
次会议月23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2025年4月
13同意通过是
次会议17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32025年5月
14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23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42025年5月
15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30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2025年8月
16同意通过是
次会议27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2025年10
17同意通过是
次会议月23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52025年12
18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月1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62026年2月
19同意通过是
次临时会议10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72026年3月
20回避通过-
次临时会议25日综上,龚俊强、邱盛平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具有实质性影响,能够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形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
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69048766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拟发行股份为14883970股,若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预计为283932736股。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深交所的上市条件。
假定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龚俊强4774734917.754774734916.82
2邱盛平165442566.15165442565.83
3王锦平--52477451.85
4殷海明--36015741.27
5赖成勇--10225640.36
6廖公仆--10225640.36
7石建宁--10082630.36
8深圳创益--9641530.34
9深圳勤益--9641530.34
10祝志勇--8643530.30
11易雪峰--1153060.04
12赵志坤--732950.03
13其他股东20475716176.1020475716172.11
上市公司总股本269048766100.00283932736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龚俊强新增一致行动人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创益、深圳勤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龚俊强、邱盛平,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预计由23.90%提升至26.44%,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控制权,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结论意见
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的各参与方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及授权,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本次交易应在前述各项批准和授权全部取得后方可实施。
4.交易协议已经相关各方签署,该等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
止性规定的情况,该等协议将从各自规定的生效条件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5.本次交易完成后,长益光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长益光电仍为
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及员工安置。
6.上市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曹平生李运廖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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