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审核意见如下:
1、就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的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中的王锦平、殷海明、深圳市勤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表决权委托股东”)拟将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实际控制人
龚俊强先生,同时,表决权委托方与龚俊强达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需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事项时,根据龚俊强意见采取一致行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权委托股东属于公司潜在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相关风险作出了提示。
4、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
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将就相关事项再次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_________________梁士伦年月日此页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_________________周建英年月日此页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_________________吴建初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