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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4 00:00 查看全文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

购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光电”)100%股份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根据交易对方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交易标的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通过信托、委托持股方式代持或类似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或禁止其转让的情形。

长益光电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

1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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